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4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智文
代 理 人 邱柏綸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3年度訴字
第124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後,聲請拷貝交付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為訴訟需要,依刑事訴訟 法第33條規定,聲請拷貝當事人卷內證物光碟等語。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 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 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聲請拷貝當事人卷內證物光碟之內容,係被告與 告訴人甲女性交過程之非公開之活動,且畫面中有告訴人甲 女裸露臀部之身體隱私部位之錄影影片1段;及告訴人甲女 洗完澡裸體從浴室走出,而有告訴人甲女性器及客觀上足以 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即甲女乳房內容之錄影影片 2段,均涉及告訴人甲女之身體隱私部位及非公開活動,且 可識別告訴人甲女個人身分,而電子檔案複製容易、傳播迅 速,倘不慎外流,對告訴人甲女損害甚鉅。本院審酌本案情 節,權衡告訴人甲女隱私保護之必要、被告訴訟防禦權之有 效行使,認有限制拷貝交付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礙難准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嘉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