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智堯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1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智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查受刑人許智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行為態樣及違反法律之嚴重性,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對於受刑人所犯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再審之受刑人附表各罪之宣告刑及涉案情節尚屬單純,本件定刑之減幅已從寬為之,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聲請書贅引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妨害自由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5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0年8月31日 112年1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6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5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4號 112年度簡字第194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3年1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4號 112年度簡字第1945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2月21日 113年3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17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501號(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