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555號
TCDM,113,聲,1555,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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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柄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柄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柄晴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 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又按 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 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 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 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 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 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 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 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 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數罪併 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 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且係以判決時為準 ,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 裁定、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同此看法)。本案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確為本院 ,故本院即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廖健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6、8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 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5、7所示之罪所 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 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4月24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 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13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11所示 之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6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5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 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 4年之範圍。又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 9號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 ,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 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 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前已寄 送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請受刑人於收受後5日 內表示意見,該陳述意見表於113年5月23日送達於法務部○○ ○○○○○○由受刑人親自收受,受刑人表示:懇請法官能給受刑 人一次改過向上的機會(能有縮刑之機會),113年6月受刑 人在台中看守所須提報第三次假釋,能否將該次(最後一次 ,後面已無刑案)合併裁定的作業流程上能加快速度,因為 受刑人擔心裁定會影響提報假釋或假釋審核之相關問題等語 ;復參以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其所犯數罪反應 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兼衡被告所 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 間之密接程度等情,為整體評價後,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應屬適當。綜上,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 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許柄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2罪)、 有期徒刑3月(2罪)、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9年9月26日 109年12月31日、 110年1月5日、 110年1月9日、 110年1月9日、 110年1月26日(聲請書誤載為261日) 110年1月30日、 110年2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11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884、11676、11683、13277、15978、15987、1600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450、1915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沙簡字第135號 110年度簡字第716號 110年度簡字第842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29日 110年8月16日 110年8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沙簡字第135號 110年度簡字第716號 110年度簡字第84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4月27日 110年9月14日 110年9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022號(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602號(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967號(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1月30日 110年1月6日 110年3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01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29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8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241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97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128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28日 110年11月17日 110年12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雲林地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241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97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12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0月26日 110年12月15日 111年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均是 備註 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90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2192號。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09號。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67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516號。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
編號 7 8 9 罪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22日 110年1月13日 110年1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83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9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69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128號 110年度港簡字第188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23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8日 110年12月29日 111年11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128號 110年度港簡字第188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23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5日 111年11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均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68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517號。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 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5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390號。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42號(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
編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動物保護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20日 110年3月某日、 110年4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39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39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852號 112年度簡字第161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1日 113年3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852號 112年度簡字第161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2月7日 113年4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32號(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4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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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