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政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 文。又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再 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 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 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 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 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 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要 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甲○○因違反跟蹤騷擾防治法、違反保護令、竊盜 、毀損、恐嚇危害安全、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臺灣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各 1份附於113年度執聲字第1313號執行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30 頁)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及如附表編號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 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3年5月2日所提出之「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 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7-9頁)。茲聲請人以本 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不同類型、各自 獨立之犯罪,且侵害法益不同,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 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 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 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3年5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 號1至4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加計編號5、6部 分,合計有期徒刑2年9月)之內部界限,暨參酌受刑人對本 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略以:其因吸食毒品,導致無法理智行 為,至今相當後悔,請求給予從輕從新之機會,使其能早日 回歸社會等語,有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1份 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5頁)等一切情狀為整理體評價,依 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5所示案件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 之如附表編號6所示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 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跟蹤騷擾防治法 違反保護令 (共5罪) (1)竊盜 (2)毀損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1)有期徒刑2月 (4罪) (2)有期徒刑3月 (1)有期徒刑3月 (2)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7、8月間某日起111年8月6日某時止 (1)111年11月20日 111年12月4日 111年12月6日 111年12月7日 (2)111年11月25日 (1)111年11月26日 (2)111年10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334號、112年偵字第53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334號、112年偵字第53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334號、112年偵字第531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96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96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96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2日 112年8月22日 112年8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96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96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96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2日 112年8月22日 112年8月2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1、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631號。 2、編號1至4,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恐嚇危害安全 (共2罪)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1)有期徒刑4月 (2)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1年10月6日 (2)111年11月18日 111年9月25日 111年12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334號、112年偵字第53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4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11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96號 113年度簡字99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2275號) 112年度訴字1961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2日 113年1月23日 113年3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 年度上易字第496號 113 年度簡字99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2275號) 112年度訴字1961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2日 113年2月29日 113年3月20日(協商判決)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1、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631號。 2、編號1至4,經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 年6月確定。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6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