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492號
TCDM,113,聲,1492,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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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杜寶昇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
執聲沒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寶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杜寶昇因傷害等(聲請 書誤載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 金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 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分別於民國112年12月6日、同年月15 日,依受刑人之住所地、居所地傳喚到案執行,均因未獲會 晤本人而將文書分別寄存送達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關 廟分駐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而依法送 達,惟均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核發拘票,並囑託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代為執行拘提,均拘提無 著等情,均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 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 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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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