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491號
TCDM,113,聲,1491,202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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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順華


受 刑 人 陳彥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秩序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
執聲沒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順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順華因受刑人陳彥霖妨害秩序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保證金後 ,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 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後,並未到案執行 ,有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嗣經聲請 人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 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 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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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