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準抗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302號
TCDM,113,聲,1302,202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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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0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大坤



選任辯護人 廖國竣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訴字
第474號),不服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13年3月28日所為之羈押
處分,聲請撤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李大坤(下稱被告)與同 案被告吳素蘭均坦承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犯行,且於警方持搜索票搜索被告位於臺中市○ 區○○○路000號住處時,配合警方搜索,嗣並供述其毒品上手 「大寶」,協助警方另案進行追查,請審酌被告於案發後已 坦然承擔罪責,配合警方查緝上手之表現,及被告有愛護家 族、敬愛高齡母親之真摯親情,並非十惡不赦之人,請求將 原羈押處分撤銷,並准予具保或限制住居等語。二、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羈押之處 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下 稱準抗告);第1項聲請期間為10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 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 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準抗告亦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12條 、第416條第4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 28日經本院受命法官為羈押之處分後,於同年4月2日向法務 部○○○○○○○○提出「聲請撤銷變更狀」,不服原羈押之處分而 請求撤銷之,被告聲請準抗告係於原羈押處分之日起10日內 為之,其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次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其本質在於確保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 行、或為確保證據之存在與真實、或為確保嗣後刑罰之執行 ,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而被告有無 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 押原因、以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由法院 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 可羈押之裁定或延長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



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且關於羈 押原因之判斷,尚不適用訴訟上之嚴格證明原則。四、經查: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經本院受命法院於113年3月28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 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 第10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裁定被告應予 羈押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核屬實。
(二)被告雖以上開理由,聲請撤銷原羈押之處分。惟查,被告於 本院訊問時對起訴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表示認罪,且 有卷內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確屬犯罪嫌疑重大。又被 告所涉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3款規定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亦即 為規避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國家刑罰 權實現之可能性甚高,此係趨吉避兇、脫免刑責、不甘受罰 之基本人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0號裁定意旨參照 ),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被告前於100年間 ,已曾因多次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法院判決判 處罪刑確定,於110年9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 ,於118年2月8日始保護管束期滿,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於假釋期間內,再為本案多次販賣 第一級毒品等罪之犯行,可見被告於相同環境條件下,甚有 可能再為同一犯罪之危險,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 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復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 罪之犯行,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助長促進毒品之流通、戕害 購毒者之身體健康,並造成國家整體競爭力之減損,經權衡 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被告個 人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倘被告非予羈押,恐 致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無法順利進行,應有羈押被告之必要 。
五、綜上所述,本院受命法官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一級 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上開羈押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 而為羈押被告之處分,核屬本院受命法官基於職權之適法行 使,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原羈押處分並無違法、不當或逾 越比例原則之處。是聲請人所執前詞,指摘原羈押處分不當 而聲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薛雅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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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