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亮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亮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 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李亮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 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 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 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 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 之可能性,暨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所附陳述意 見表),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附表:受刑人李亮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000年0月間至110年8月27日 110年8月23日至10年8月26日 111年2月7日、 111年1月11日、 111年1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60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031號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6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9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79號 111年度訴字第552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4日 112年2月21日 112年4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3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79號 111年度訴字第55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月12日 112年3月28日 112年5月2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340號(編號1至3裁定應執行有徒刑5年4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972號(編號1至3裁定應執行有徒刑5年4月)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713號(編號1至3裁定應執行有徒刑5年4月)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0年6月19日至110年8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2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3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3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5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