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232號
TCDM,113,聲,1232,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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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愛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愛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愛英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 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 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 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張愛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且均分別確定在案, 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 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 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 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 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最高法院刑事大 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詢受刑人對本案 之意見,受刑人表示:其因此等案件已於臺中女子監獄執行 中,深知自己錯誤不當之行為不得為之,且執行前也有和被 害人和解。懇請貴院憐憫受刑人年邁多病,賜予合併執行並 減輕其刑期等語,有本院刑事庭民國113年4月18日中院平刑



捷113聲1232字第1232號函、送達證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表附 卷可考(見本院卷第53、57至59頁)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2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22日 111年12月2日 112年1月20日 112年1月14日 111年12月12日 112年4月30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49408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802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3280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50號 112年度簡字第707號 112年度簡字第1346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31日 112年5月31日 112年10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50號 112年度簡字第707號 112年度簡字第13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2日 112年7月4日 112年11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6139號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9331號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5401號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3月(3次) 有期徒刑3月(7次)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7日 111年11月5日 112年1月15日 112年2月4日 112年2月10日 112年1月8日 111年12月4日 111年12月12日 111年10月31日至112年2月4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494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403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656(聲請書附表誤載為2656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400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013號 112年度易字第62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0日 113年1月8日 113年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400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013號 112年度易字第62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8日 113年2月6日 113年3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34號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28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4406號 (編號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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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