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203號
TCDM,113,聲,1203,2024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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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侑晉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113年5月2日所為
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欄之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837、2854、285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837、2854、2855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裁定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欄之 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837、2854、2855號」記載,係文 字之誤繕,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揭規定, 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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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