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172號
TCDM,113,聲,1172,202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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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竣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3887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4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楊竣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竣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 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應予准許;併綜合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相同,所犯各罪時間、空間關聯性較低,所侵害之財產法益不同,所犯罪數反應被告之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5罪) 有期徒刑4月(4罪) 有期徒刑5月(3罪) 有期徒刑3月(3罪)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2日至 112年7月17日 111年10月4日至 112年1月29日 112年4月28日至 112年11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451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190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76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839號 112年度易字第1800號 113年度易字第5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1月16日 113年2月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839號 112年度易字第1800號 113年度易字第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2月1日 113年3月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67號(編號1之5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90號(編號2之7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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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