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毀棄或取樣後銷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087號
TCDM,113,聲,1087,202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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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靖凱




蔡緯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強盜等案件,聲請毀棄或取樣後銷燬,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爆裂物壹顆毀棄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扣案之爆裂物1顆,因具有高度危險性 ,迄今扣案已逾1年,既經鑑定蒐證完畢,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取樣後銷燬、毀棄等語。二、按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項 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朱靖凱蔡緯諺因違反強盜等案件, 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查扣爆裂物1顆,有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參(見 偵46307號卷第63-71頁)。茲因上開扣案物,經鑑驗出含有 鋁粉、鎂粉、硫磺、硝酸鉀、過錳酸鉀、過氯酸鉀等成分, 認係煙火類火藥,具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民國111年11月15日刑鑑字0000000000號鑑定書可憑(見本 院卷㈠第357頁)。又觀上開扣案物經鑑驗後之存置狀態,係 以一般紙袋盛裝,並放置於一般鐵櫃內,有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四分局113年5月9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130015751號函 所附職務報告及現場照片可佐,顯見該扣案物未有相應特殊 或妥適之包裝,且參以盛裝之紙袋具易燃之特性,實增加爆 炸或燃燒之可能,堪認上開扣案物係易生危險之物。又盛裝 之紙袋若有破損,將致火藥粉末有散落之餘,而上開扣案物 係與其他槍彈一同存放,於遇熱爆炸或燃燒之情形下,其存 置狀態恐加劇其對該處工作人員之危險性,亦證上開扣案物 確有造成保管人員安全之危害之慮,當屬易生危險之物品無 誤。綜上,本院因認扣案之爆裂物既已取證鑑定完畢,應先



予裁定命執行機關毀棄之,亦可兼顧保管處所之公共安全。 從而,檢察官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0條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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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