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049號
TCDM,113,聲,1049,202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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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淑民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字第13671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5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高淑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二、受刑人高淑民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罪,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 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 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 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暨時間、 空間之密接程度,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 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 表在卷可稽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嘉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附表:受刑人高淑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8日 112年1月13日 112年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919號 112年度易字 第1596號 112年度易字 第1596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5日 112年9月21日 112年9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919號 112年度易字 第1596號 112年度易字 第159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6月27日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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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