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3年度,204號
TCDM,113,簡附民,204,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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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04號
原 告 江孟儒
劉晉佑
陳昌億

吳家榮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鶴儀律師
江尚嶸律師
被 告 李文龍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310號,改分為113
年度簡字第8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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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