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5363號
TCDV,106,司票,5363,201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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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363號
聲 請 人 楊金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坤福張聰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提出本票原本一紙。
二、提出相對人洪坤福張聰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三、確認本票金額為50萬元是否有誤?(因本票影本面額為55萬
  元)
四、確認請求金額為何?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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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