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廖芳浩
被 告 陳國榮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簡上緝字第1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