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鴻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08
號、第2509號、第1586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6110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228號),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朱鴻麒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朱鴻麒依一般社會經驗,知悉行動電話門號具有一身專屬性 質,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亦無特殊限制,任何人均得在不同電 信公司申設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並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交 付他人使用,他人將可能利用其行動電話門號遂行詐欺或其 他財產犯罪行為,竟基於縱幫助他人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 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7月26日,申辦含行動電 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在內等 15個門號後,將SIM卡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該人 所屬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為下列行為:
㈠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9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向一卡 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註冊並驗證帳號000-0000000000號電子 支付帳戶後,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蘇明瑜、朱華瑋、劉 思妤,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至上開電子支付帳戶內,並旋遭轉帳至其他帳戶。 ㈡於000年0月間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徐夢萍」向林 柔岑佯稱:應徵家庭代工需提供提款卡云云,致林柔岑信以 為真,陷於錯誤,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2分許,在彰化 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員埔門市,依「徐夢萍」指示 將代碼輸入ibon印出寄件單後,將其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以交貨便 (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號,寄件人電話:0000000000 號)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林柔岑所 涉詐欺等罪嫌,經臺灣彰化地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
㈢於000年0月間某日,透過LINE向江劉瀞涵佯稱:應徵家庭代 工需提供提款卡云云,江劉瀞涵雖未陷於錯誤,仍於111年8 月22日上午8時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 商永安港門市,依指示將代碼輸入ibon印出寄件單後,將江 杰修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 款卡,以交貨便(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號,寄件人電 話:0000000000號)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 成員(江劉瀞涵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判處罪刑在案,江杰修所涉詐欺等罪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另於000年0月0 0日下午5時18分許,撥打電話予呂欣錞,佯稱系統遭駭客入 侵,因而增設訂單,須其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扣款云云 ,致呂欣錞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6時17分許、 同日下午6時22分許,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4萬9,949元 、4萬999元至江杰修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內,旋遭提領一 空。
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9分許,以門號00 00000000號向簡單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註冊並驗證帳號00 0-0000000000000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橘子支付000-0 0000000000000號,均予更正)電子支付帳戶後,撥打電話予 陳美容,冒充世界展望會之工作人員,佯稱因系統錯誤,將 導致按月遭扣款,需更改帳戶資料云云,致陳美容信以為真 ,陷於錯誤,於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1分、7時3分,分別匯 款新臺幣(下同)4萬9,986元、4萬9,986元至上開帳戶後, 旋遭轉出一空。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鴻麒於審判中坦承不諱,並有如 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可信為真實。
㈡刑法上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係以犯罪行為人實行詐術,使被 害人陷於錯誤,因此為財產上處分為要件,且有既、未遂之 分。換言之,只要犯罪行為人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詐欺故 意,著手於詐欺行為之實行,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將財物交 付者,即為既遂;反之,倘被害人未陷於錯誤,而無交付財 物,或已識破犯罪行為人之詐欺技倆,並非出於真正交付之 意思,所為財物之交付,即屬未遂。查犯罪事實一㈢、江劉 瀞涵寄出金融帳戶提款卡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 年度審金訴字第2082號認為其可預見倘將個人金融帳戶資料 提供他人,極可能供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用以匯入詐欺 犯罪所得,並利用轉帳、提領等方式,致難以追查,而掩飾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提供金融 帳戶作為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等不確定故意 寄出,幫助犯詐欺、一般洗錢罪,而判處有期徒刑在案,為 本院職權上已知之事項,從而,江劉瀞涵應與誤信虛偽話術 ,陷於錯誤而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之被害人不同,難認有陷於 錯誤之情事,然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江劉瀞涵以上開方式施 詐時,已使財產法益有受侵害之可能,足認已著手實行詐欺 取財行為,而該當詐欺取財未遂之要件。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㈢江劉瀞涵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 就犯罪事實一、㈠、㈡、㈢(告訴人呂欣錞部分)、㈣所為,係犯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起訴意旨認就江劉瀞涵部分亦該當幫助詐欺取財既遂,應有 誤會,併予說明。
㈡被告以一次提供數行動電話門號之行為,幫助詐欺犯罪者向 數人為詐欺取財行為,係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 數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 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6110號移送併 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㈣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後,由本院 以107年度聲字第49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於109年1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9年6 月19日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 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起訴書記載前開構成 累犯之事實,並引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憑,另敘明被告 本案與前案均屬故意犯罪,本案甚且具體侵害他人法益,彰 顯被告法遵循意識不足,請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等語。 本院審酌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顯然未能知所警 惕,堪認其對於刑罰感應力薄弱,核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 解釋所謂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 重其刑。
㈤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 輕其刑,並先加重後減輕之。
㈥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輕率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交付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以此方式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犯行,侵害 告訴人等之財產利益,且危害社會交易秩序,所為不該。另 衡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 訴人等財產損失數額,被告迄未與告訴人等和解賠償損失, 復參酌被告自陳國小畢業,從事粗工,日薪1,500元,須扶 養母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供稱不詳之人雖允諾提供門號後會支付報酬,然其事後 並未取得等語,卷內復查無證據證明被告獲有對價,是本案 尚無犯罪所得沒收之問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起上訴,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檢察官方鈺婷移送併辦,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蘇明瑜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7分前某時許,以蝦皮買家名義聯絡蘇明瑜,佯稱:無法與蘇明瑜蝦皮賣場交易,須做金流保障,才可進行交易云云,致蘇明瑜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7分許 1萬7,020元 2 朱華瑋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8分許,冒充「中信客服人員」電聯朱華瑋,誆稱:須匯款處理蝦皮金流保障協議云云,致朱華瑋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9分許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許 ①4萬9,987元 ②2萬2,999元 3 劉思妤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先以蝦皮買家名義聯絡劉思妤,佯稱:向其購買商品失敗,須其向蝦皮客服聯絡處理。復冒充「玉山客服」撥打電話向劉思妤表明:須依指示匯款,完成金流協定云云,致劉思妤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 1萬88元 編號 卷證 1 《證人證述》 一、證人即告訴人林柔岑 111.08.30第一次警詢(偵字第2508號卷第65頁至第68頁) 111.08.30第二次警詢(偵字第2508號卷第69頁至第70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江杰修 111.08.26警詢(偵字第2509號卷第65頁至第67頁) 三、證人即告訴人呂欣錞 111.08.25警詢(偵字第2509號卷第93頁至第95頁) 四、證人即告訴人蘇明瑜 111.07.27警詢(偵字第15869號卷第41頁至第43頁) 五、證人即告訴人朱華瑋 111.07.27警詢(偵字第15869號卷第47頁至第49頁) 六、證人即被害人劉思妤 111.07.27警詢(偵字第15869號卷第53頁至第54頁) 七、證人歐興坤 111.09.27警詢(偵字第15869號卷第57頁至第61頁) 八、證人劉康宇【併辦】 111.12.05警詢(偵字第56110號卷第37頁、第38頁) 九、證人即告訴人陳美容【併辦】 11.08.14警詢(偵字第56110號卷第39頁至第43頁) 2 《書證》 一、中檢112年度偵字第2508號卷 1.景高門市交貨便資料影本(偵字第2508號卷第41頁) 2.通聯調閱查詢單(偵字第2508號卷第43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4日儲字第1110901034號函及所附林柔岑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偵字第2508號卷第57頁至第59頁、第61頁) 4.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11年9月6日溪警分偵字第1110021383號函(偵字第2508號卷第63頁) 5.告訴人林柔岑之報案資料: ⑴彰化警察局西湖分局埔心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2508號卷第71頁) ⑵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2508號卷第73頁) ⑶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2508號卷第75頁至第76頁) 6.統一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影本(偵字第2508號卷第77頁) 7.統一超商貨態查詢資料(偵字第2508號卷第79頁) 8.林柔岑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內頁、封底影本(偵字第2508號卷第81頁至第85頁) 9.LINE暱稱「徐夢萍」主頁擷圖、林柔岑與LINE暱稱「徐夢萍」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2508號卷第87頁、第88頁至第99頁) 10.Instagram暱稱「張巧琳」頁面擷圖、林柔岑與Instagram暱稱「張巧琳」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2508號卷第106頁、第107頁至第116頁) 11.林柔岑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偵字第2508號卷第117頁) 12.詐騙電話查詢資料(偵字第2508號卷第127頁) 13.臺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號起訴書(偵字第2508號卷第139頁至第140頁) 1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8551號不起訴處分書(偵字第2508號卷第141頁至第142頁) 二、中檢112年度偵字第2509號卷 1.統一超商貨態查詢資料(偵字第2509號卷第47頁) 2.交貨便服務代碼相關查詢資料(偵字第2509號卷第49頁) 3.通聯調閱查詢單(偵字第2509號卷第51頁至第53頁) 4.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9月27日一總營集字第112417號函及所附江杰修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2509號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58頁至第62頁)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11年9月14日楊警分刑字第1110032665號函(偵字第2509號卷第63頁) 6.江杰修提供太太與FB暱稱「慧慧劉」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2509號卷第69頁) 7.江杰修提供太太與LINE暱稱「李如寧」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2509號卷第71頁至第81頁) 8.告訴人江杰修之報案資料: ⑴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2509號卷第83頁至第84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2509號卷第85頁) ⑶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2509號卷第87頁) 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陳報單(偵字第2509號卷第89頁) 9.告訴人呂欣錞之報案資料: 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陳報單(偵字第2509號卷第91頁) ⑵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2509號卷第99頁至第100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509號卷第101頁至第102頁) ⑷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2509號卷第105頁) ⑸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2509號卷第107頁) 10.呂欣錞提供手機通聯紀錄擷圖、轉帳明細(偵字第2509號卷第97頁) 11.被告朱鴻麒之行動電話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 ⑴中華電信(偵字第2509號卷第127頁至第128頁、第141頁) ⑵遠傳(偵字第2509號卷第129頁至第131頁) ⑶臺灣大哥大(偵字第2509號卷第133頁至第136頁) ⑷亞太(偵字第2509號卷第137頁至第139頁) ⑸速博(偵字第2509號卷第143頁) ⑹台灣之星(偵字第2509號卷第145頁) ⑺台灣固網(偵字第2509號卷第147頁) 三、中檢112年度偵字第15869號卷 1.一卡通帳戶資料查詢、綁定銀行資料查詢(偵字第15869號卷第65頁、第69頁) 2.交易明細(偵字第15869號卷第67頁) 3.一卡通帳戶手機簡訊內容查詢(偵字第15869號卷第70頁) 4.被告朱鴻麒之遠傳電信通聯調閱查詢影本(偵字第15869號卷第71頁)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111年8月28日南市警歸偵字第1110458031號函(偵字第15869號卷第74頁) 6.告訴人蘇明瑜之報案資料: 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媽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15869號卷第77頁) ⑵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15869號卷第79頁至第80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5869號卷第81頁至第82頁) ⑷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15869號卷第83頁) 7.蘇明瑜之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15869號卷第85頁) 8.蘇明瑜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5869號卷第86頁至第87頁) 9.詐騙集團成員電話通聯紀錄擷圖(偵字第15869號卷第87頁) 1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111年8月24日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1172309100號函(偵字第15869號卷第89頁) 11.告訴人朱華瑋之報案資料: 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哈爾濱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15869號卷第93頁) ⑵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15869號卷第94頁) ⑶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15869號卷第95頁至第96頁) ⑷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5869號卷第97頁至第98頁) ⑸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15869號卷第99頁至第103頁) 12.朱華瑋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影本(偵字第15869號卷第105頁) 13.朱華瑋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翻拍照片影本、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15869號卷第106頁、第108頁) 14.朱華瑋之元大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15869號卷第107頁) 15.朱華瑋提供與蝦皮賣家暱稱「@gggs2444」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5869號卷第109頁至第110頁) 1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1年8月24日中警分刑字第1110053600號函(偵字第15869號卷第111頁) 17.被害人劉思妤之報案資料: 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陳報單(偵字第15869號卷第115頁) ⑵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2509號卷第117頁) 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15869號卷第118頁) ⑷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15869號卷第119頁至第120頁) ⑸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5869號卷第121頁至第122頁) ⑹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15869號卷第123頁) 18.劉思妤之手機通聯紀錄擷圖(偵字第15869號卷第125頁) 19.LINE暱稱「陳育佑」主頁擷圖、劉思妤與LINE暱稱「陳育佑」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5869號卷第126頁) 20.劉思妤之手機轉帳紀錄擷圖(偵字第15869號卷第127頁) 21.劉思妤與蝦皮賣家暱稱「@joingxhu9i」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5869號卷第128頁) 四、112年度偵字第56110號卷【併辦】 1.告訴人劉思妤之報案資料:(偵字第56110號卷第45頁、第55頁) ⑴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2.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56110號卷第60頁) 3.橘子支付帳號申設人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56110號卷第61頁、第62頁) 4.通聯調閱查詢單(偵字第56110號卷第63頁至第70頁) 五、112年度易字第1228號卷 1.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運第二服務中心112年6月16日函及所附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書及證件影本(易字卷第69頁至 第76頁) 2.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預付卡申請資料(易字卷第77頁至第93頁) 3 《被告供述》 111.09.27警詢(偵字第2508號卷第37頁至第39頁) 112.02.07檢事官訊問(偵字第2508號卷第121頁至第123頁) 112.12.25偵訊(偵字第56110號卷第85頁至第87頁)【併辦】 112.07.07本院準備程序(易字卷第101頁至第112頁)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