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瑋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600號)
,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14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7時許,在臺中市 住處,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所產生之煙霧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1時42分 許,被告駕駛車輛在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與建國南路2段 彎道處為警盤查,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手機1 支,又經被告同意採尿送驗,結果檢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 年12月1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0條第1項,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
二、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 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上開施用毒品犯行,經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坦承 不諱,其所採集尿液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11 2年12月1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存卷可參,而檢驗所使用之 確認檢驗方法為氣相層析質譜儀法,乃目前就藥物篩檢結果 必須進一步確認時所最常採用之確認方法之一,本件檢驗機 構使用之鑑定方法精確而可排除有偽陽性之可能,檢驗結果 堪予採認。又送驗之尿液確為被告所排放並親自封緘乙節, 亦有警詢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 驗單在卷可稽。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堪以認定。 四、綜上,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堪以認定,又被告未曾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而被告於
本案後,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偵查中,為被告所自承,且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另被告供稱本案遭 查獲時係與同車友人前往購買毒品,堪認被告自制力薄弱, 並處於毒品取得容易之環境,尚難期待其能透過機構外社區 性戒癮治療完全戒絕毒癮,是本件檢察官裁量職權之行使, 尚無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裁量有重大明顯瑕疵之情事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