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68號
TCDM,113,單聲沒,68,2024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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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
執聲字第1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不動產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之貴客簽署欄上偽造之「陳奕齊」署押壹枚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蔡柏中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398號為緩起訴處 分,於民國112年3月30日確定,113年3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 經撤銷。被告蔡柏中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不動 產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之「貴客簽章」欄內偽簽陳奕齊之 姓名,用以表示陳奕齊委託凱韻不動產有限公司販售其名下 之房屋,該銷售契約雖交給他人,已非屬被告蔡柏中所有, 不予宣告沒收,然上開文書上偽造之簽名,仍應依刑法第21 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之,爰依上開 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印 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蔡柏中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39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定緩 起訴期間為1年,於112年3月30日確定,113年3月29日緩起 訴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被告蔡 柏中在「不動產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其內容如112年度 偵字第3398號卷第25頁影本所示)之「貴客簽章」欄上偽造 「陳奕齊」之署押1枚,經被告蔡柏中於偵查中供認,揆諸 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219條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 告沒收。至於聲請人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 據,因該偽造之署押本屬應宣告沒收且得聲請法院單獨宣告 沒收之物,本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聲請書所載 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 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附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 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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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韻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