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98號
TCDM,113,單禁沒,98,202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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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史弘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1125號、111年度緩字第249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聲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於民國111年7月29日 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25號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而扣案之 吸食器1組、分裝杓1支經檢驗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 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 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亦規定甚明。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 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 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25號緩起訴之處分,並經職權送再 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111年度上職議字第3463號 駁回之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訛,並有前開不 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在卷可參。
 ㈡扣案之吸食器1組、分裝杓1支,經檢驗均殘留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此 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查獲毒品案檢體 送驗紀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月11日 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扣案物照片、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1年1月26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130019 35號函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毒偵字第136號卷 第17至21、61至64、70至71頁),確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供 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附表】
扣案物及數量 1 吸食器1組 2 分裝杓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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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