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297號
TCDM,113,單禁沒,297,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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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燿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1440號、第24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
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燿茗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 先於民國112年3月30日14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 00號2樓房間内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包、玻璃球吸食器1組。又於同年6月21日23時15 分許,被告搭乘案外人黃宗霖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在臺中市西屯區青海路2段與黎明路交岔路口為 警攔查,當場扣得被告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殘 渣袋1只。被告另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毒 聲字第154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所施以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於113年2月26日釋放。 本案被告所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係在執行上開觀 察、勒戒程序前所犯,自應為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已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毒偵字第1440、24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上開扣案之毒 品、殘渣袋分別送鑑驗,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 官聲請裁定送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 向,於113年2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彰化地檢署檢察 官於113年2月29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4、15、16、17



、18、19、20、21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18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本件被告於112年3月30日13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12年3月30日16時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 內之某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12年6月22日2時50分 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犯行,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 為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毒偵字第1440、24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 處分書在卷足憑。
(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分別檢出含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112年4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011號、112 年7月3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500號、112年7月6日草療鑑 字第1120600501號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 112年8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632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 ,均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 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 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附表:
物品 數量 鑑驗結果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0711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067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殘渣袋 1只 送驗數量:乙只 驗餘數量:乙只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甲基安非他命 4包(含包裝袋4只)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至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23.707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3.3748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純質淨重: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23.7079公 克,純度66.9%,純質淨 重15.8606公克 海洛因 2包(含包裝袋2只) ㈠送驗粉塊狀檢品1包,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4.61公克(驗餘淨重4.60公克,空包裝重0.32公克),純度49.21%,純質淨重2.27公克 ㈡送驗粉末檢品1包,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2.54公克(驗餘淨重2.50公克,空包裝重0.56公克),純度26.99%,純質淨重0.69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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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