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興禾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
31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9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金興禾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145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驗出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1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 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民國108年10月28日草療鑑字第10810 00277號鑑驗書(見偵30302卷第139至141頁)在卷可考,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 違禁物無訛,又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方 式,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俱視同毒品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宣告沒收銷燬之。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 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據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1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10月28日草療鑑字第1081000277號鑑驗書(見偵30302卷第139至141頁) 檢品編號:B0000000 驗餘數量:4.6345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