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88號
TCDM,113,單禁沒,188,202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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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政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
字第5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7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政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月29日以112年 度毒偵緝字第589號、第590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含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111年度保管字第3819 號),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 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 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 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74 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 12年12月29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89號、第5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確認無訛。 ㈡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鑑驗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5日草療鑑字第11106 00458號鑑驗書附卷足參(見毒偵字第2817號卷第75頁), 足徵該等扣案物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 無訛;又上開扣案之吸食器1組因與其內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在物理上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均



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 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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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