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金簡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岡霖
選任辯護人 林傳智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37593號、第40514號、第41761號、第47047號、第4767
5號、第47728號、第49372號、第51384號、第52688號、第55085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63號),本院認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岡霖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4列「帳號000-00000 0000000號」更正為「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證據部 分增列「被告吳岡霖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起訴書附表更 正為本判決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 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提供帳戶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幫助 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 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 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民國112年6月14日 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 定對於減輕其刑之要件較為嚴格,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
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16條第2項之規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白幫助洗錢 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並依法遞減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報酬,任意提 供帳戶供他人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 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並幫助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增加 國家查緝犯罪之困難,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所為應予非難,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施秀戀、張奕棠、廖育欣 、江桂花、邱宥菁、張欣怡分別以新臺幣(下同)40萬元、 10萬元、9萬元、4萬5000元、3萬元、2萬元達成調解,且依 約給付分期款,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見本院金訴卷第149 至151、163至164、165至166、167至168頁)及付款資料( 見本院金訴卷第141至145、171至175頁)在卷可參,兼衡被 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遭詐人數及金額、被告前無因 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素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記錄表)及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 見本院金訴卷第85頁),並參酌當事人及辯護人量刑意見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㈤按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條件外,法院 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 及有無可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等因素而為判斷, 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最高法院107年 度台上字第492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考,固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所定條件,惟審酌 被告尚未與附表編號1、3、4、5、8、10所示告訴人或被害 人達成和解,難認被告已盡其最大努力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 ,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並無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 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辯護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宣告, 無從憑採。
三、沒收:
㈠被告因本案獲得對價7000元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 院金訴卷第83頁),此固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惟 被告已依約賠付告訴人施秀戀5萬元、張奕棠2萬元、廖育欣 2萬元、邱宥菁1萬元、江桂花2萬元、張欣怡1萬元,有存款 人收執聯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附卷可參(見本院金訴卷第 141至145、171至175頁),是被告賠償金額已高於其犯罪所 得,倘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又附表所示被害人遭詐所匯款項,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或 管領,當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入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調解情形 所憑證據及出處 1 陳姿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4日某時許,假冒買家、臉書客服人員、銀行人員,對陳姿吟佯稱:因違反臉書規定,需點入連結至不詳網址配合金融設定始能販售物品云云,致陳姿吟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14日15時57分許 2萬7101元 1.證人即被害人陳姿吟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7593卷第19至20頁) 2.陳姿吟報案資料: ⑴臉書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通聯記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偵37593卷第21至35頁) ⑵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7593卷第43至49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7593卷第51至52頁) 3.吳岡霖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37593卷第37至41頁) 2 邱宥菁(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4日16時6分許,假冒買家、7-11客服人員,對邱宥菁佯稱:因無法下單,請其點取連結至7-11開賣場後,又以需配合開通金流協議,始能販售物品云云,致邱宥菁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14日16時19分許 3萬6987元(另有15元手續費) 以3萬元成立調解 1.證人即告訴人邱宥菁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0514卷第47至49頁) 2.邱宥菁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0514卷第43頁) ⑵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0514卷第45、53至57頁) ⑶交易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訊息截圖(偵40514卷第51、59至67頁) 3.吳岡霖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40514卷第35至38頁) 3 沈燦燊(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4日15時許,假冒買家、旋轉拍賣客服人員,對沈燦燊佯稱:因賣場未升級,請其點取連結後,又以需配合升級,始能販售物品云云,致沈燦燊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14日16時41分許 1萬3989元(另有15元手續費) 1.證人即告訴人沈燦燊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1761卷第23至24頁) 2.沈燦燊報案資料: ⑴轉帳交易明細(偵41761卷第31頁) ⑵手機頁面截圖、通聯記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偵41761卷第33至45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1761卷第55至56頁) ⑷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偵41761卷第57、61至63、67頁) 3.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9日原銀字第1120013477號函文暨檢附吳岡霖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41761卷第49至54頁) 4 楊德玲(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4日15時41分許,假冒臉書客服人員、銀行人員,對楊德玲佯稱:因違反臉書規定,需配合開通安全帳號云云,致楊德玲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14日16時26分許 4萬9985元 1.證人即告訴人楊德玲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7047卷第27至29頁) 2.楊德玲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7047卷第35至36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47047卷第37至38、55至57頁) ⑶臉書頁面截圖、通聯記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偵47047卷第45至53頁) 3.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8日元銀字第120017233號函文暨檢附吳岡霖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47047卷第39至44頁) 112年6月14日16時39分許 4萬9985元 5 陳麗芬(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4日12時13分許,假冒買家、7-11客服人員、銀行人員,對陳麗芬佯稱:因網路銀行沒有開通,需配合操作相關設定云云,致陳麗芬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14日15時52分許 3萬5003元(另有15元手續費) 1.證人即告訴人陳麗芬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7675卷第15至18頁) 2.陳麗芬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7675卷第19至20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7675卷第23至24頁) ⑶轉帳交易明細、臉書頁面截圖、網頁截圖、對話紀錄截圖、通聯記錄截圖(偵47675卷第33至35頁) 3.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6日元銀字第120014284號函文暨檢附吳岡霖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47675卷第27至31頁) 112年6月14日15時59分許 3萬1003元(另有15元手續費) 112年6月14日16時8分許 9001元 6 施秀戀(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3日9時41分許,假冒施秀戀之子,對施秀戀佯稱:做生意需借用金錢云云,致施秀戀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14日14時9分許 40萬元(另有30元手續費) 以40萬元成立調解 1.證人即告訴人施秀戀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7728卷第15至16頁) 2.施秀戀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7728卷第27頁) ⑵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7728卷第33、41至43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7728卷第35至36頁) ⑷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47728卷第39頁) ⑸對話紀錄截圖(偵47728卷第45至51頁) 3.吳岡霖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47728卷第29至32頁) 7 張奕棠(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4日15時42分許,假冒賣家、銀行人員,對張奕棠佯稱:因誤升級為VIP會員將扣款,請其配合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張奕棠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14日16時31分許 4萬9985元(另有15元手續費) 以10萬元成立調解 1.證人即告訴人張奕棠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9372卷第25至27頁) 2.張奕棠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9372卷第29至30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9372卷第35至37、53至57頁) ⑶轉帳交易明細、通聯記錄截圖、line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偵49372卷第41至46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9372卷第51頁) 3.吳岡霖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49372卷第59至61頁) 112年6月14日16時34分許 4萬9986元(另有15元手續費) 112年6月14日16時36分許 4萬9985元 8 楊美華(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3日17時51分許,假冒楊美華之子,對楊美華佯稱:因做生意需借用金錢云云,致楊美華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14日14時28分許 46萬元(另有30元手續費) 1.證人即告訴人楊美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51384卷第19至20頁) 2.楊美華報案資料: ⑴存摺封面影本(偵51384卷第25頁)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偵51384卷第35頁) 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1384卷第37、43至45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1384卷第39頁) 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1384卷第41至42頁) ⑹對話紀錄截圖(偵51384卷第47頁) 3.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1日元銀字第120012905號函文暨檢附吳岡霖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51384卷第29至34頁) 9 江桂花(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2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富邦金融-王嘉詩」,對江桂花佯稱:因撥款帳戶輸入有誤遭凍結,需繳納解凍費用云云,致江桂花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14日16時12分許 5萬元 以4萬5000元成立調解 1.證人即告訴人江桂花於警詢時之證述(偵52688卷第67至68頁) 2.江桂花華報案資料: ⑴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偵52688卷第69至7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2688卷第73至74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2688卷第75、79至81頁) 3.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0日元銀字第120013872號函文暨檢附吳岡霖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52688卷第43至49頁) 10 謝岷翰(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4日18時28分許,假冒蝦皮賣場人員,對謝岷翰佯稱:因其賣場帳戶需進行金資認證云云,致謝岷翰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14日16時10分許 1萬5993元 1.證人即告訴人謝岷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52688卷第85至86頁) 2.謝岷翰報案資料: ⑴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偵52688卷第8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2688卷第101至102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2688卷第103、109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2688卷第105至106頁) 3.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0日元銀字第120013872號函文暨檢附吳岡霖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52688卷第43至49頁) 11 廖育欣(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假冒買家、7-11客服人員、銀行人員,對廖育欣佯稱:因無法下單,請其點取連結至7-11開賣場後,又以需配合開通金流協議,始能販售物品云云,致廖育欣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14日16時18分許 4萬9983元 以9萬元成立調解 1.證人即告訴人廖育欣於警詢時之證述(偵52688卷第116至118頁) 2.廖育欣報案資料: ⑴轉帳交易明細(偵52688卷第12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2688卷第123至124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2688卷第125至126、131至133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2688卷第127頁) 3.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0日元銀字第120013872號函文暨檢附吳岡霖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52688卷第43至49頁) 112年6月14日16時22分許 4萬9985元 12 張欣怡(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1日某時許,假冒買家、7-11客服人員、銀行人員,對張欣怡佯稱:因賣場尚未升級,請其點取連結,另需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張欣怡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14日15時50分許 2萬4983元 以2萬元成立調解 1.證人即告訴人張欣怡於警詢時之證述(偵55085卷第13至15頁) 2.張欣怡報案資料: ⑴帳戶交易明細(偵55085卷第19至29頁) ⑵臉書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偵55085卷第31至35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5085卷第47至48頁) 3.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0日元銀字第120013872號函文暨檢附吳岡霖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52688卷第43至49頁)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息股
112年度偵字第37593號
112年度偵字第40514號
112年度偵字第41761號
112年度偵字第47047號
112年度偵字第47675號
112年度偵字第47728號
112年度偵字第49372號
112年度偵字第51384號
112年度偵字第52688號
112年度偵字第55085號
被 告 吳岡霖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號4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傳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岡霖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虛擬通貨帳戶資 料交予他人使用,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用以處理 詐騙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仍不違 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所在之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為獲取每日新臺幣(下同)500 0元至8000元報酬之代價,先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依真實 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國靈」之人指示 ,向現代財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現代財富公司)申請 註冊「MaiCoin」交易平台之虛擬通貨帳戶(目前非本案帳 戶),並以其名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元大銀行帳戶)為綁定帳戶,待現代財富公司於112 年6月6日15時7分許,匯入1元至上開元大銀行帳戶驗證完成 後,吳岡霖分別於同年6月7日、同年6月9日,以其名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 帳戶,非本案帳戶)收受5000元、2000元之報酬,再於112 年6月11日,將上開「MaiCoin」交易平台之虛擬通貨帳戶之 帳號、密碼及元大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均以LI NE傳送予暱稱「楊國靈」之人,而容任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 成員使用上揭金融帳戶及虛擬通貨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 錢犯罪。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揭元大銀行帳戶資料及虛擬通 貨帳戶資料後,其集團成員間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詐 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對附表所示之陳姿吟、邱宥菁、沈燦 燊、楊德玲、陳麗芬、施秀戀、張奕棠、楊美華、江桂花、 謝岷翰、廖育欣、張欣怡等12人,施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致 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匯入附表所示金額
至吳岡霖前揭元大銀行帳戶,並旋為詐欺集團人員轉帳至其 他不詳人頭帳戶,藉此製造資金軌跡之斷點,而迂迴層轉隱 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陳姿吟等12人均發覺遭詐欺後報 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告訴暨附表所示機關分別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岡霖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被告之中信銀行帳號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被告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受詢問時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被害)人陳姿吟、邱宥菁、沈燦燊、楊德玲、陳麗芬、施秀戀、張奕棠、楊美華、江桂花、謝岷翰、廖育欣、張欣怡等12人於警詢中之指訴(述)。 證明告訴(被害)人陳姿吟等12人均因受詐欺集團人員施以附表所示詐術,因而均陷於錯誤匯款至其等指定之帳戶,(部分)款項流入被告元大銀行帳戶之事實。 3 被告名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1.證明本件元大銀行帳戶係被告申請之事實。 2.證明告訴人陳姿吟等12人匯出之款項部分匯入上開帳戶之事實。 4 被害人陳姿吟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畫面擷圖、其與詐欺集團之對話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1被害人陳姿吟遭詐欺集團以「假金融設定」之方式詐騙匯款之事實。 5 告訴人邱宥菁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畫面擷圖、其與詐欺集團之對話擷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2告訴人邱宥菁遭詐欺集團以「假金融設定」方式詐騙匯款之事實。 6 告訴人沈燦燊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畫面擷圖、其與詐欺集團之對話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青年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3告訴人沈燦燊遭詐欺集團以「假金融設定」方式詐騙匯款之事實。 7 告訴人楊德玲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畫面擷圖、其與詐欺集團之對話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4告訴人楊德玲遭詐欺集團以「假金融設定」方式詐騙匯款之事實。 8 告訴人陳麗芬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畫面擷圖、其與詐欺集團之對話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5告訴人陳麗芬遭詐欺集團以「假金融設定」方式詐騙匯款之事實。 9 告訴人施秀戀提供之匯款收據、其與詐欺集團之對話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6告訴人施秀戀遭詐欺集團以「假親友借款」方式詐騙匯款之事實。 10 告訴人張奕棠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畫面擷圖、其與詐欺集團之對話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7告訴人張奕棠遭詐欺集團以「解除設定」方式詐騙匯款之事實。 11 告訴人楊美華提供之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匯款收據影本、其與詐欺集團之對話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8告訴人楊美華遭詐欺集團以「假親友借款」方式詐騙匯款之事實。 12 告訴人江桂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匯款資訊請參告訴人警詢筆錄及本署112年度偵字第52688號卷附之被告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附表編號9告訴人江桂花遭詐欺集團以「假貸款」方式詐騙之事實。 13 告訴人謝岷翰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畫面擷圖、其與詐欺集團之對話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10告訴人謝岷翰遭詐欺集團以「假金融設定」方式詐騙匯款之事實。 14 告訴人廖育欣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畫面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11告訴人廖育欣遭詐欺集團以「假金融設定」方式詐騙匯款之事實。 15 告訴人張欣怡與詐欺集團之對話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各1份(匯款資訊請參告訴人警詢筆錄及本署112年度偵字第52688號卷附之被告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附表編號12告訴人張欣怡遭詐欺集團以「假金融設定」方式詐騙匯款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其以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 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 助犯,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 告以1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另被告之犯罪所得合計7000 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楊仕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蔡宛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均不含手續費)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入戶時間 匯款金額 本署案號/報告機關 1 陳姿吟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買家、臉書客服人員、銀行人員等,接續自112年6月14日起,向被害人陳姿吟佯稱無法下單、違反臉書規定,需點入連結至不詳網址配合金融設定始能販售物品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後,匯款至本案被告帳戶。 112年6月14日15時57分許 2萬7101元 112年度偵字第37593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2 邱宥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買家、7-11客服人員等,接續自112年6月14日16時6分許起,向告訴人邱宥菁佯稱因無法下單,請其點取連結至7-11開賣場後,又以需配合開通金流協議,始能販售物品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後,匯款至本案被告帳戶。 112年6月14日16時19分許 3萬6987元 112年度偵字第40514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3 沈燦燊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買家、旋轉拍賣客服人員等,接續自112年6月14日15時許起,向告訴人沈燦燊佯稱因無法下單,請其點取連結後,又以需配合升級,始能販售物品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出款項,合計遭詐騙2萬6001元,其中部分款項匯至本案被告帳戶。 112年6月14日16時41分許 1萬3989元 112年度偵字第41761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4 楊德玲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臉書客服人員、銀行人員等,接續自112年6月14日起,向告訴人楊德玲佯稱違反臉書規定,需配合開通安全帳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出款項,合計遭詐騙14萬9955元,其中部分款項匯至本案被告帳戶。 112年6月14日16時26分許 112年6月14日16時39分許 4萬9985元 4萬9985元 112年度偵字第47047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5 陳麗芬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買家、7-11客服人員、銀行人員等,接續自112年6月14日12時13分許起,向告訴人陳麗芬佯稱因無法下單,請其點取連結至7-11開賣場後,又以需配合相關設定,始能販售物品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出款項,合計遭詐騙9萬4053元,其中部分款項匯至本案被告帳戶。 112年6月14日15時52分許 112年6月14日15時59分許 112年6月14日16時8分許 3萬5003元 3萬1003元 9001元 112年度偵字第47675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6 施秀戀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告訴人施秀戀之子,於112年6月13日9時41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做生意需借用金錢,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款項,合計遭詐騙78萬元,其中部分款項匯至本案被告帳戶。 112年6月14日14時9分許 4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47728號/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7 張奕棠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賣家、銀行人員等,接續自112年6月14日15時42分許起,向告訴人張奕棠佯稱因誤升級為VIP會員將扣款,請其配合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出款項,合計遭詐騙22萬9927元,其中部分款項匯至本案被告帳戶。 112年6月14日16時31分許 112年6月14日16時34分許 112年6月14日16時36分許 4萬9985元 4萬9986元 4萬9985元 112年度偵字第49372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 8 楊美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告訴人楊美華之子,於112年6月13日17時51分許,撥打電話向其佯稱做生意需借用金錢,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款項至本案被告帳戶。 112年6月14日14時28分許 46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51384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 9 江桂花 (提告) 詐欺集團利用貸款廣告誘使告訴人江桂花於112年6月14日聯繫後,接續向其佯稱撥款帳戶輸入有誤遭凍結,需繳納解凍費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款項,合計遭詐騙79萬元,其中部分款項匯入本案被告帳戶。 112年6月14日16時12分許 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52688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10 謝岷翰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蝦皮賣場人員,於112年6月14日18時28分許,向告訴人謝岷翰佯稱因其賣場帳戶需進行金資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出款項至本案被告帳戶。 112年6月14日16時10分許 1萬5993元 112年度偵字第52688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11 廖育欣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買家、7-11客服人員、銀行人員等,接續自112年6月11日起,向告訴人廖育欣佯稱因無法下單,請其點取連結至7-11開賣場後,又以需配合相關設定,始能販售物品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出款項,合計遭詐騙19萬9936元,其中部分款項匯至本案被告帳戶。 112年6月14日16時18分許 112年6月14日16時22分許 4萬9983元 4萬9985元 112年度偵字第52688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12 張欣怡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買家、7-11客服人員、銀行人員等,接續自112年6月11日起,向告訴人張欣怡佯稱因無法下單,請其點取連結至7-11開賣場後,又以需配合相關設定,始能販售物品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出款項,合計遭詐騙11萬366元,並交付金融卡,其中部分款項匯至本案被告帳戶。 112年6月14日15時50分許 2萬4983元 112年度偵字第55085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函送暨本署檢察官簽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