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3年度,104號
TCDM,113,交簡附民,104,202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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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張華珊
被 告 蔡秀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95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但書、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 依簡易判決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並無言詞辯論之程序 ,衡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附隨於刑事訴訟之法理,上開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所指情形,於法院依簡易判決程序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當指法院於簡易判決處刑(即製作判決 書)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言。四、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95號), 經原告於113年5月6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所犯過失 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4月30日判決在案,此有判決書 、本院法警室收件章在卷可參。依上開法律規定,原告於本 案判決後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原告之訴,自應 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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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