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3年度,378號
TCDM,113,交簡,378,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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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3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騏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21號),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丙○○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丙○○於本院訊 問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於肇事後,於警員前往肇事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 認為肇事人,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 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發查卷第44頁),顯見被告有於偵 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前,即當場向前來處理車禍事宜之 警員表明其為肇事者並接受裁判,核屬自首,爰依刑法第62 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參與道路交通駕駛,自 應確實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於騎 乘車輛上路時,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致告訴人丁○○受有如起 訴書所載傷害,徒增其身體上之不適及生活之不便,所為實 有不該,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斟酌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且告訴人夜間於單 行二車道路段,穿越道路未注意左右來車,同為肇事原因, 對交通事故之發生亦與有過失乙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 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臺中市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民國112年11月27日中市車鑑字第1 120009932號暨鑑定意見書在卷可參(見發查卷第25-27頁、 第33-36頁),復參以被告雖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並 非無與告訴人和解之意,僅雙方認知條件有所差異,而雙方 此部分之紛爭非不得經由民事訴訟程序或其他途徑加以解決 ;兼衡告訴人所受之傷害、被告於本院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



程度、目前無業、收入不固定、無未成年子女須扶養,無須 扶養雙親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交易字卷第103頁) 及其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21號
  被   告 丙○○ 男 5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麒家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晚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北區興進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 同日21時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時,本應注意車輛 行駛時之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 天氣陰、夜間有照明、路面狀況良好、無缺陷及障礙、視距



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適行人 即丁○○欲徒步自興進路258號前由北往南方向行走時,亦疏 未注意左右來車而貿然穿越道路,許麒家見狀閃避不及而撞 擊丁○○,丁○○因而受有顏面骨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丁○○訴請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許麒家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其坦承於上開時地騎車與行人即告訴人丁○○發生車禍,告訴人因此受傷之事實。 2 告訴人丁○○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其坦承於上開時地徒步橫越馬路遭被告騎車撞擊,告訴人因此受傷之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初步分析研判表、補充資料表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1張 1、車禍當時天候陰、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 2、上開交通事故之現場狀況、車禍及車損情形。 4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如犯罪事實所載傷害之事實。 5 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12年11月27日中市車鑑字第1120009932號函附鑑定意見書1份 鑑定意見認:行人丁○○,夜間於單行二車道路段,穿越道路未注意左右來車;許麒家駕駛普通重型機車,夜間行駛單行二車道路段,未注意車前狀況適採安全措施,雙方同為肇事原因。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 告於肇事後犯罪未發覺前,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第 二交通分隊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 而接受裁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 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佐,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 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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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