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13年度,53號
TCDM,113,中簡附民,53,202405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賴秉
被 告 李哲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502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
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