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3年度,987號
TCDM,113,中簡,987,2024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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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瑋廷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7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瑋廷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8千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以網際網路下注簽賭,貪圖獲取不法利益,助長
投機風氣及僥倖心理,影響社會善良風俗,且前有賭博前案
紀錄,顯見上開刑罰實難收警惕之效,竟仍一犯再犯,本非
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
效節省司法資源,且賭博犯行性質上僅係處分自己財物,對
社會所造成之危害並非直接、鉅大,犯罪手段亦屬平和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又依卷內證據資料並無法認定被告有實際獲取犯罪所得,檢 察官亦未主張被告實際獲有犯罪所得而聲請宣告沒收,自無 從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本件係依113年司法首長業務座談會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 製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惠股 113年度偵字第7889號
  被   告 孫瑋廷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瑋廷基於以網際網路方法賭博財物之犯意,明知「TZ娛樂 城」博奕網站係供不特定人登入下注之線上賭博網站,仍自 民國111年5月中旬某日起至000年0月間某日止,在其臺中市 ○○區○○路0段0000號居處內,利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TZ 娛樂城」博奕網站賭博,登入「TZ娛樂城」博奕網站成為會 員,在「TZ娛樂城」下注百家樂遊戲,依該網站所定之賠率 決定輸贏。如賭贏,可依賠率獲得金錢;如賭輸,則自其帳 號扣除儲值金額,所匯款儲值之賭金悉歸該網站經營者所有 ,孫瑋廷以此方式藉由其規則產生之不特定機率與「TZ娛樂 城」網站對賭,依其下注輸贏情形增減其帳號金額,如欲出 金,該網站即將出金款項匯款至孫瑋廷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 戶)。嗣經警清查「TZ娛樂城」會員資料,發覺孫瑋廷上揭 中國信託銀行儲值及出金紀錄,而循線查獲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孫瑋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客戶基本資料、「TZ娛樂城」投注紀 錄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 賭博罪嫌。被告自111年5月中旬某日起至000年0月間某日止 ,基於單一賭博犯意,多次以網際網路連線至「TZ娛樂城」 博奕網站下注賭博財物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於相 同之賭博平臺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檢 察 官 蕭擁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菁芬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 1 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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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