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3年度,953號
TCDM,113,中簡,953,202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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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9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貴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35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貴英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黃貴英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視他人財產法益,率 爾竊取兩件式GORE-TEX外套1件,所為實屬不該;復審酌被 告犯後已將該外套返還予告訴人陳曉娟,告訴人並已撤回告 訴,暨其矢口否認犯行等情;末審酌被告前曾有竊盜之前科 紀錄(未構成累犯),以及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 狀況、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本案 被告所竊得之兩件式GORE-TEX外套1件,業已經被告返還予 告訴人,堪認被告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爰 依前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堅股 113年度偵字第13540號
  被   告 黃貴英 女 6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1            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貴英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1月28日15時4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桃 源戶外登山露營旅遊用品店」文心店,徒手竊取陳曉娟所管 領置放架上價值新臺幣1萬3520元之兩件式GORE-TEX外套1件 ,再以不詳方式除去外套上之吊牌及感應扣後,將外套藏放 在隨身攜帶之包包內,得手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離去。嗣陳曉娟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遭竊報警處理, 經警通知黃貴英說明,黃貴英於到案說明前,主動將外套返 還店家,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曉娟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黃貴英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當天伊吃了6 顆安眠藥,不知道自己做了什麼事情,也不知道自己有偷外 套,伊不記得有以剪刀剪去外套吊牌及感應扣,係員警打電 話告知,伊在家中地下室找到外套,才知道自己取走告訴人 陳曉娟外套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地,竊取告訴人陳曉娟管領外套之事實,業



據告訴人於警詢時指訴綦詳,復有員警職務報告、現場監視 器畫面翻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等附卷供參,堪信為真。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依卷附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觀之,被 告在店內翻找衣服並竊取後,駕駛車輛離開,被告於翻找衣 服及上車離去之際,步伐穩健未見有意識不清、茫然不知或 不知身處何處之情況,是其行為時應仍保有相當程度之認知 功能,對外界事物仍有知覺、理會及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 被告所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另被告之犯 罪所得即所竊取外套1件,已實際發還告訴人,有警詢筆錄 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聲請宣告沒 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檢 察 官 陳信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呂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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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