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3年度,695號
TCDM,113,中簡,695,202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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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鴻森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17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鄧鴻森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皮包壹個、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5行「基於侵 占之犯意」更正為「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證據部分補 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鄧鴻森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拾獲告訴人鄭杏茹遺 失之皮包1個,及其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後,竟未 送交警察或其他權責機關招領,即起意侵占入己,顯然欠缺 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復增加告訴人尋回遺失物之難 度,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前已有侵占罪之前科紀錄,素行 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兼衡其坦 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尚未賠償告訴人損失、被告自述之智識 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偵卷第25頁),暨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侵 占之皮包1個及現金3000元,均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且 未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 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20日內,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張桂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則股 113年度偵字第11731號
被   告 鄧鴻森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4樓之1 居臺中市○○區○○○巷0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鴻森於民國113年1月6日13時18分許,騎乘其所有之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街00號前時 ,見鄭杏茹所有之皮包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100元,內 有現金3000元(均未扣案)】遺落在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徒手撿拾後予以侵占入己,並 將前揭現金取出且花用殆盡,另將皮包丟棄在臺中市西區自 治街與柳川東路口處。嗣鄭杏茹發現遺失乃報警處理,為警 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後,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鄭杏茹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鄧鴻森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鄭杏如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所指訴之情節大致相 符,復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張、員警偵察報告等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被告所 侵占之前揭皮包、現金雖均未扣案,然因係犯罪所得,請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所侵占之物尚有汽車駕照、國泰世 華銀行提款卡、悠遊卡各1張、現金300元(0000-0000=300 )部分,已為被告所否認,而此部分除告訴人於警詢時及偵 查中之指訴外,查無其他證據得以證明,是被告此部分之 犯 嫌尚有不足,原應為不起訴處分,然因此部分之事實如 成立 犯罪,與上揭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屬同 一案件
,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檢察官 張桂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冠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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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