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3年度,551號
TCDM,113,中簡,551,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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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宗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7066號、第126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3、6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自民國112年12月初某日起,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 猥褻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之各別犯意,陸續容留、媒 介成年女子楊雅琪江羽麒,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及467 號房屋(下合稱本案處所),與不特定男客從事俗稱「半套 」(即係女子以手撫摸男客性器官,直至射精為止之性交易 )之猥褻行為,「半套」性交易計費方式均為每節50分鐘, 收費新臺幣(下同)1,950元,從事「半套」性交易之女子 可分得其中1,000元,甲○○可得其餘950元款項作為營利之報 酬。嗣男客陳昱霖張永岳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前往本 案處所消費,由甲○○媒介楊雅琪在3樓301號包廂內與男客陳 昱霖為「半套」性交易;媒介江羽麒在3樓302號包廂與男客 張永岳從事「半套」性交易。而因警方上網瀏覽時發現男客 分享之消費經驗,為有效查緝妨害風化犯行,先由警員喬裝 男客進入本案處所,發現確有妨害風化之情事後,乃於同日 下午6時6分許,當場表明警察身分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 行搜索,復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復有偵查中同案被告洪其松、賴靜怡賴淑如於警詢時之供 述、證人陳昱霖張永岳楊雅琪江羽麒於警詢時證述在 卷可證,並有職務報告書、忠明蝦店應召站蒐證資料、現場 蒐證照片、現場圖、本院112年度聲搜字第3262號搜索票影 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押物品照片、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魏淇芸事務所11 2年度中院民公淇字第398號公證書及檢附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土地及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附卷可稽,並有扣案如附表一 編號2、3、6至8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均洵堪 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現行刑法第231條於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其規定為意圖 使男女與他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 利者,其處罰之對象為引誘、容留或媒介之人,犯罪構成要 件乃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 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為已足,屬於 形式犯。故行為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 交或猥褻行為之意圖,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 成犯罪;至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非 所問,亦不以媒介行為人取得財物或利益,始足當之。是其 犯罪係即時完成,無待任何具體有形之結果可資發生,性質 上與未遂犯並不相容,應無未遂犯可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 上字第862號著有判決可資參照)。復按媒介指居間介紹, 使男女因行為人之介紹牽線行為而能與他人為性交;容留指 提供為性交之場所而言。如行為人媒介於前,復加以容留在 後,其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構成 圖利容留性交罪(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002號判決見解 參照)。
㈡又按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 有數個同種類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刑法第231條第1 項之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其犯罪構成要件為:「意圖 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 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從上述文字觀之,尚難 憑以認定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即已預定該犯罪當然涵蓋多 數反覆實行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在內。且94年2月2日修 正前(95年7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第231條第2項規定:「以 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既 然有此常業犯之規定,則第1項之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本質上即難認係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 ,否則第2項常業犯之規定即無適用餘地,當非立法本旨。 故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媒介性交罪,自無解為集合 犯而論以一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21號、第 4395號、第6215號判決可資參酌)。而按行為人分別起意媒 介數名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行為,因媒介對象各有不同 ,行為互殊,自應分別論以數罪而併罰之,但因刑法第231 條第1項之處罰客體係容留、媒介等行為,並非性交、猥褻



行為,亦即其罪數應以容留、媒介等行為(對象)定之;苟 其容留、媒介一人而與他人為多次性交、猥褻行為,在綜合 考量行為人之犯意、行為狀況、社會通念及侵害同一法益下 ,仍應僅以一罪論(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53號判決亦 同此見解)。
㈢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漏載「前段」2字)之圖利容留猥褻罪。又被告圖利 媒介猥褻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圖利容留猥褻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所犯2次圖利容留猥褻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 竟從事容留、媒介猥褻行為以營利之犯行,敗壞社會風氣, 應予相當之非難。並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 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兼衡被告之教育智識程度、生 活狀況、素行品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 ,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 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 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3、6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 犯罪所用之物之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時供陳在卷,本院酌 以如宣告沒收,並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之 適用,是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固為被告所有,然依卷內事證 ,尚無證據證明該物品係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 因犯罪所生之物,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 ,自不得在本案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5、7、8所示之物,非屬被告所有,自 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 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嘉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附表一: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扣案時持有人 備註 1 iPhone 13手機1支 甲○○ 2 監視器鏡頭8支 甲○○ 3 監視器主機2臺 甲○○ 4 現金新臺幣4,000元 江羽麒 302號房 5 現金新臺幣2,000元 楊雅琪 301號房 6 監視器螢幕1臺 甲○○ 7 潤滑液1罐 江羽麒 302號房 8 潤滑液1罐 楊雅琪 301號房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刑 1 上開犯罪事實一犯行其中有關楊雅琪部分 甲○○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上開犯罪事實一犯行其中有關江羽麒部分 甲○○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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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