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宸榮(原名:吳東杰)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1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宸榮犯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經查,告訴人於警詢時自承提款後疏將新臺幣(下同)2萬元 遺落在提款機台出鈔處,並於發現上情後隨即報警處理、調 閱現場監視器畫面,足見告訴人並非不知其現金於何時、何 地遺失,堪認告訴人前開遺落之現金係一時脫離告訴人實力 支配之遺忘物,屬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而非遺失物。是核被 告吳宸榮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尚 有未洽,惟檢察官起訴之罪名與本院認定被告成立之前開罪 名,均屬同一法條,自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敘明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竟於拾獲告訴人楊詩亭遺落之新臺幣2萬元後,未將之 送至警察局或交還失主,而將該等錢財侵占入己,侵害他人 財產權,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 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並已將所侵占之2萬元匯還告訴 人,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公務電話紀錄表為憑(見偵卷第 81頁)、兼衡其侵占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侵占之金 額、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之說明: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侵占之金額均 已匯還告訴人,業如前述,堪認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惠股 113年度偵字第2188號
被 告 吳宸榮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12樓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宸榮於民國112年8月29日18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00號統一超商總太門市內,見楊詩亭所有之現金新臺幣( 下同)2萬元遺落在該處提款機台出鈔處下方,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徒手撿拾而將現金2萬元侵 占入己,得手後離去。嗣楊詩亭發現上開物品遺失,遂返回 該處尋找未獲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該處監視錄影畫面後, 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楊詩亭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宸榮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楊詩亭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提款機紀 錄1份、監視話影畫面截圖6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至被告 侵占之現金2萬元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楊詩亭,有本署公 務電話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蕭擁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菁芬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