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3年度,333號
TCDM,113,中簡,333,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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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允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5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允楓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大關完熟梅酒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林允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下同)112年10月12日下午1時5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全聯超市大鵬店內,趁門市店員不注意之際,以徒手之方 式竊取該門市店經理林彧廷所管領,擺放在貨架上之大關完 熟梅酒1瓶(價值新臺幣【下同】589元),置於其隨身包包 內得手後未結帳即步出店外,隨即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離去。嗣經林彧廷發現遭竊,報警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允楓於警詢時坦承不諱(見偵卷 第28~29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全聯超市大鵬店經理林彧 廷於警詢時指證之情節相符(見偵卷第31~33頁),並有員 警職務報告、監視器影像截圖畫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 視器畫面影像光碟片1份等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5、37~39、 41頁,光碟片置放偵卷光碟片存放袋),足認被告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被告犯行應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核被告林允楓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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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