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淑眉
盧淑芬
盧淑娟
林隆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58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淑眉、盧淑芬、盧淑娟、林隆吉共同犯侵入住宅罪,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至被告4人雖曾具狀辯稱:其等前往告訴人楊欣雅住處係欲 找其理論,案發時間為中午,且其等係因見告訴人住處1樓 車庫鐵捲門未關,方進入屋內,並非使用暴力方式進入,故 應屬道德習慣所許可,而非無故侵入住宅等語。然查,告訴 人住處1樓車庫並非對外開放之公共空間,故縱使該車庫鐵 捲門未關,無論時間、方式為何,他人均不得未經告訴人同 意而任意進入其內。況依被告盧淑眉、盧淑娟警詢中所述: 其等先前與告訴人之夫盧寬禮曾經發生口角,之後即聯繫不 上,其等沒有告訴人的電話,故亦未事先告知告訴人其等將 前往其住處等語(見偵卷第23、51頁),以及告訴人於偵查 中陳稱:其與被告4人之關係不好,因為沒有聯絡、交流等 語(見偵卷第172頁)。可見告訴人及其夫盧寬禮與被告4人
間,在本案發生前即因相處不睦而久未聯繫,則被告4人突 然前往告訴人住處欲找告訴人,衡情告訴人理當不願下樓與 其等碰面,是被告4人擅自進入告訴人住處1樓車庫內,顯已 侵害告訴人之居住安寧,而非習慣上或道義上所許可,當構 成「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無訛,附此說明。
三、核被告盧淑眉、盧淑芬、盧淑娟、林隆吉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被告4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4人先前均無犯 罪之紀錄,素行尚佳,其等與告訴人間均具有親戚關係,且 係欲找告訴人理論,始為上開犯行;復斟酌被告4人因見告 訴人住處1樓車庫鐵捲門未關,而擅自進入告訴人住處1樓車 庫內,且並未逕行上樓,犯罪情狀尚屬輕微,以及被告盧淑 眉、盧淑芬、盧淑娟於本院訊問時均已坦承犯行、被告林隆 吉於偵查中亦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4人各自所陳之職 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其等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 人欄內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8280號
被 告 盧淑眉 女 6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盧淑芬 女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盧淑娟 女 6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4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隆吉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4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淑眉、盧淑芬、盧淑娟均為盧寬禮之姐,林隆吉為盧淑娟 之子,楊欣雅為盧寬禮之配偶。盧淑眉、盧淑芬、盧淑娟、 林隆吉,基於侵入住居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5月14日12 時37分,共同侵入盧寬禮及楊欣雅位於臺中市○○區○○○街000 號之住處內。嗣經楊欣雅報警,始悉上晴。
二、案經楊欣雅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淑眉、盧淑芬、盧淑娟、林隆吉 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楊欣雅於警詢及偵查 中指述明確,且有監視器畫面截圖、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 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在卷可稽,足認被告4人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嫌 。被告4人所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郭 逵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高淑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