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0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芊培
林標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1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芊培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標棟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 林標棟以徒手及雨傘等物品,朝告訴人孫芊培臉、上身、手 、肩、胸口等處毆打,並將之壓制在地扭打等行為,係基於 單一犯罪之決意,於密接之時、地為之,且侵害同一之身體 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成立接續犯, 僅論以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以正當管道解決糾紛,竟恣意對對方為 本案傷害犯行致受有上開傷害,應予非難;兼衡以被告2人 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犯後態度、所 生危害及被告孫芊培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勉持 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林標棟自陳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無 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2人警詢筆錄之「受詢問 人」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2人為本案傷害犯行所用之未扣案物品,卷內並無積極 證據足證為被告2人所有,自均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405號
被 告 孫芊培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臺中市○里區○○路0號(臺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標棟 男 7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一、犯罪事實:(一)孫芊培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6時57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細故與林標棟發生口角 ,詎2人竟分別基於傷害對方之故意,由林標棟先以徒手及 雨傘等物品,朝孫芊培臉、上身、手、肩、胸口等處毆打, 並將之壓制在地扭打,使孫芊培上開身體部位受有紅腫挫傷 等傷害,孫芊培亦持玻璃酒瓶,朝林標棟頭部丟擲,使林標 棟受有顏面多處開放性傷口、右耳開放性傷口及左手大拇指 開放性傷口等傷害。(二)案經孫芊培、林標棟分別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一)被告孫芊培之自白。(二)被告林標棟之自白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職務報告。 (四)被告林標棟之診斷證明書。(五)刑案現場監視器翻 拍照片、現場照片。(六)本署勘驗被告孫芊培受傷情形照 片列印。
三、核被告等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陳佞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魏之馨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