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原簡字,113年度,17號
TCDM,113,中原簡,17,202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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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原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家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15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家欣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曾家欣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僅為貪圖不法所得,率爾竊取告訴人之財物,所為實 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而所竊取之財物 價值非鉅,業經發還予告訴人,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已有輕減 ,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損害、智識程 度、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訊問人欄所載)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 算1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竊盜之財物業已由告訴代理 人羅際人領回等情,業據告訴代理人羅際人於警詢時陳稱明 確(見偵查卷第22頁),故本案犯罪所得因已實際合法發還 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519號
  被   告 曾家欣 女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2             樓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家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4月20日晚間8時42分許(報告意旨誤載為晚間21時56分),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家樂福文心店內,趁門市店員 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擺放在貨架上之品客洋芋片1罐、香酥 黃金柳葉魚1盒、進口李2顆、進口冷凍金枕頭榴槤1盒、巧 克力牛奶棒1包、書籍(書名:黃阿瑪的後宮生活8)1本、手 提袋1個及花海直1手提袋1個(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793 元),得手後,藏放在自備之手提袋中,未至櫃檯結帳即欲 離去。嗣經安全課助理羅際人發現遭竊,報警處理,如悉上 情,並當場扣得上開商品(已發還)。
二、案經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文心分公司委任羅際人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家欣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羅際人於警詢中之指訴相符,並有員警職 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家樂福交易明細、監視器畫面影像截 圖畫面及現場照片及遭竊商品照各乙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謝孟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蕥綸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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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公司台中文心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文心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心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