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昇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13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昇洋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酒後駕車,對於用路人之安全本具有潛在威脅,
惟斟酌被告前未曾受有任何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
可稽,素行堪認良好,且本件係初犯酒駕案件,復為警攔檢
盤查而查獲,並未造成任何傷亡及損害,犯罪情節及所造成
之損害均屬輕微,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
法資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本件係依113年司法首長業務座談會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 製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393號
被 告 游昇洋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昇洋自民國113年4月11日凌晨3時30分許起至同日凌晨5時 許止,在臺中市○區○村路0段000號3樓之V男模酒店內,飲用 啤酒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於同日上午7時許,自該處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嗣於同日上午9 時30分許,行經臺中市北區公園路與柳川西路交岔路口時, 因行車不穩而為警攔檢,並經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37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昇洋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 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檢 察 官 何建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周家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