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3年度,638號
TCDM,113,中交簡,638,202405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FAN YING HSIANG (中文姓名:范映祥,無國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13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FAN YING HSIANG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FAN YING HSIANG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 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 據影本、以證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外,其餘均引用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機關近年就酒後駕車之 危害性,已透過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 甚久,被告應知之甚詳,仍於飲用1手啤酒後,未待體內酒 精完全消退,而於其體內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34毫克之狀 況下,無駕駛執照駕駛汽車搭載乘客上路,罔顧公眾及自身 之交通安全,顯欠缺守法觀念及自制力,幸未釀成交通事故 即為警查獲;兼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 經濟狀況(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 上訴於本院之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建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389號
被   告 FAN YING HSIANG(中文名:范映祥 無國籍)            男 21歲(民國91【西元2002】年 0月0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桃園市○ ○區○○○路00號4樓 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廖國憲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FAN YING HSIANG(中文名:范映祥)自民國113年4月10日晚 間10、11時許起至翌(11)日凌晨0時許止,在臺中市某飯店 內,飲用啤酒6瓶後,雖經稍事休息,惟體內酒精仍未退盡 ,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於同年月11日上午8時30分許,自 該處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嗣於同 年月11日上午8時49分許,行經臺中市北區中清路1段與美德 街交岔路口時,因行駛過程中於停等紅燈時,前方路口轉換 紅燈多時而該駕駛於停等後突然向前行駛並紅燈右轉為警攔 檢,並經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4毫克。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FAN YING HSIANG於警詢及偵訊中 坦承不諱,復有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酒精濃度檢測單、測 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檢 察 官 何建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周家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