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924號
TCDM,112,附民,924,202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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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24號
原 告 林金云
被 告 林彥彬

洪庭

許文彥
何冠

劉正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42號、第1541號、第
2084號、第2472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蔡至峰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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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