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37號
原 告 佳永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基澄
訴訟代理人 謝錫深律師
被 告 傑祥育樂有限公司
王健成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王健成公共危險案件(112年度易字第322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林新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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