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537號
TCDM,112,附民,2537,202405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37號
原 告 佳永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基澄
訴訟代理人 謝錫深律師
被 告 傑祥育樂有限公司

王健成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王健成公共危險案件(112年度易字第322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林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佳永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祥育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