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27號
原 告 李圓紋
被 告 陳家蓁
被 告 永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家蓁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易字第266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李圓紋於 起訴狀聲請於法院判決無罪時移送民事庭,爰依前開規定, 裁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咏律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