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皓堉
吳昶毅
選任辯護人 呂奕賢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
9857號、111年度偵字第13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是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 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 原定期日進行宣示判決者,依上開規定,均得以裁定變更或 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 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論參照)。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3年5月8日上午11時宣判 ,惟因本案案情繁雜,因而無法在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 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 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