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簡上字,112年度,188號
TCDM,112,金簡上,188,202405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怡璇



被 告 孫龍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
金簡字第330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第一審簡易判決(原起訴案
號:111年度偵字第3238、5022、18907、43835、49895、49905
號;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8131、29367號),提起上訴
,及檢察官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5234號),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賴怡璇部分撤銷。
二、賴怡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 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三、其他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賴怡璇部分  
一、犯罪事實  
  賴怡璇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使用,常與財產 犯罪具有密切關係,可能利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作為取得詐 欺贓款之工具,並製造金流追查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竟仍基於縱若有人持其所交付之金融機構帳戶帳號、金融 卡及密碼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一般洗錢 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3月上旬某日,在臺中市○區○○ 街000號前,將其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付予「林裕昌」,並以通訊軟體LINE 告知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由「林裕 昌」將上開帳戶資料交付予不詳之詐欺集團使用,並收取「 林裕昌」所交付之報酬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嗣詐欺集 團成員於取得上開賴怡璇所有帳戶資料後,即與其他詐欺集



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隱匿詐 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如 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手法,向附表所示 之人施用詐術,使其等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如附表 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金額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 再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至賴怡璇之上開銀行帳戶,以此方式 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 、隱匿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    
二、本案審判範圍
按檢察官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科刑部分提起上訴,嗣於第 二審法院宣示判決前,指被告另有起訴書未記載之犯罪事實 ,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請 求第二審法院一併加以審判。第二審法院如認檢察官請求併 辦之犯罪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有實質上 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如未一併加以審判 ,顯然影響於科刑之妥當性,該未經一併聲明上訴之犯罪事 實部分,即屬與檢察官聲明上訴之科刑部分具有不可分割之 關係,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前段規定視為亦已上 訴,第二審法院自應就第一審判決之科刑暨所認定之犯罪事 實,與檢察官請求併辦之犯罪事實一併加以審判(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99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賴 怡璇對一審判決全部上訴,而檢察官則認為原判決對被告賴 怡璇量刑過輕,明示僅對原判決之科刑部分提起上訴,檢察 官於本院審理中,以113年度偵字第15234號案件移送併辦( 即附表編號4之部分),請求併辦審理,因原判決之犯罪事實 與檢察官請求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審 判上不可分割關係,依前開說明,其未經一併聲明上訴之犯 罪事實、論罪、沒收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前段 規定,視為亦已上訴,是本院就被告賴怡璇部分,審理範圍 為原判決之全部及併辦部分犯罪事實。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定有明文。本案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 ,業據公訴人、被告賴怡璇於本院行準備、審理程序時,均 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情,認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 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四、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 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 理期日提示予公訴人、被告賴怡璇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 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怡璇於本院坦承不諱,並有如附 件所示之人證、書證在卷可查,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賴怡 璇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㈡、被告賴怡璇雖辯稱:「林裕昌」係一次向我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下稱國泰帳戶)存摺、提款卡,我只是分開交付,此部分應僅論以一行為。又就我交付中信帳戶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71號判決在案,故本案應為免訴判決云云。然被告賴怡璇於偵訊時陳稱:我有交合庫、中信、國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給「林裕昌」,這三本帳戶都是在不同時間交的等節(偵卷3238號第67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我有提供中信、國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分2次給「林裕昌」,國泰帳戶先給,約110年3月中給「林裕昌」。中信銀行帳戶是下一個月,因為中信帳戶我自己有其他餘額要領。合庫帳戶我忘記何時交的。交第1本合庫帳戶時,「林裕昌」跟我說合庫不能用,要換1本,或有無其他帳戶不用的,叫我拿其他兩本試試看,我就說不然用用看,看能否使用。1本簿子的報酬為5,000元,林裕昌是拿現金給我,我交付帳戶的時候他就拿現金給我,總共分3次給我,共15,000元等節(本院上訴卷第142-143頁)、於本院審理程序時供稱:一開始是交合庫帳戶,後面「林裕昌」跟我講還有沒有新的本子、要不要再多賺一點錢,我想應該沒有關係,我就把另外的國泰帳戶資料交給他。後來「林裕昌」又問我有無新的本子,跟我說中信的本子比較好,我本來就有中信帳戶,我再交給他。國泰帳戶之報酬是1個月給我5,000元,其他兩個帳戶的報酬也一樣。「林裕昌」之所以一再跟我收存摺,是因為他說金額太大匯不過去,怕會被查,所以一陣子就換一本等情(本院上訴卷第243頁),是依照被告賴怡璇之陳述,可知其交付中信帳戶之提款卡、存摺之時間點,與本案國泰帳戶存摺、提款卡之時間,二者相距約1-2個月之久,時間非謂密接。且被告賴怡璇表示係因「林裕昌」向其詢問是否欲再多賺一點報酬乙節,其始願意再將本案之國泰帳戶存摺、提款卡交付給「林裕昌」,顯為另行起意之情。又酌以「林裕昌」交付被告賴怡璇報酬之次數,亦係依據被告賴怡璇提供幾本帳戶資料,而分次為之,時間上均可以予以區分,足證被告賴怡璇交付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國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時間有顯然區隔,且交付之原因係後續為再多賺取報酬,難謂其主觀上係自始基於一個犯罪計畫之同一犯意,而接續交付國泰、中信帳戶資料,故其先後交付國泰、中信帳戶資料給「林裕昌」之行為,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尚無論以接續犯一罪之餘地。基此,被告賴怡璇上開所辯,難以採認,一併說明。           六、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賴怡璇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 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附表編號1-3所示之告訴人,雖客觀有多次匯款行為,然係詐 欺成員於密接時、地,對於同一告訴人所為之侵害,均係基 於同一機會、方法,本於單一決意陸續完成,應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均為接續犯,各應僅以一罪論。又被告賴怡 璇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 斷。
㈢、被告賴怡璇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情節較正犯 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㈣、按被告賴怡璇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 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經比較新舊法, 修正後規定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顯較修正前 規定「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嚴格,並未有利於被告賴怡璇, 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賴怡璇行為時即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查被告賴怡璇 於偵查、本院準備、審理時均自白幫助洗錢犯行,爰依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㈤、檢察官於上訴後、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移送併辦之部分(113 年度偵字第15234號案件,即附表編號4之部分),既與原起 訴書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 效力所及而由本院併予審理。  
七、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賴怡璇罪證明確而論罪科刑,且在未有上訴後移 送併辦犯罪事實前量刑亦稱允當,然原判決未及審酌檢察官 提起上訴後移送本院併辦如附表編號4所示犯罪事實,量刑 基礎已有變更。準此,本案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賴怡璇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對 於國內現今詐欺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提供上開 帳戶資料供詐欺成員作為犯罪工具,因此幫助詐欺成員遂行 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使詐欺成員更加肆無忌憚,助長犯罪 之猖獗,且幫助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造成本 案告訴受有損害。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 。兼衡被告賴怡璇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 ,家中尚有媽媽、哥哥、嫂嫂,被告賴怡璇目前尚無需扶養 家人。現從事餐飲工作,每月收入約3萬元。經濟狀況普通 等節。再徵諸檢察官、被告賴怡璇對本案刑度之意見、被告 賴怡璇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 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八、沒收部分    
被告賴怡璇交付上開帳戶,而獲得1萬5,000元之報酬,係屬 被告賴怡璇之犯罪所得,然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貳、被告孫龍部分   
一、本案審判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 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參諸該 條第3項立法理由,宣告刑、數罪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 收,倘若符合該條項規定,已得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 成為上訴之標的,且於上訴人明示僅就宣告刑上訴時,第二 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 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宣告刑量定妥適 與否的判斷基礎。經查被告孫龍部分,僅檢察官提起上訴, 而檢察官於本院準備、審理程序時,明示僅就原判決科刑部 分提起上訴,有本院準備、審理程序筆錄可參,依前述說明 ,本院就被告孫龍部分,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 ,至於原判決其他部分(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非 本院審判範圍,先予指明。
二、本案據以審查被告孫龍量刑妥適與否之犯罪事實、罪名,均 如原審判決書所載。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孫龍尚未與告訴人林祐為和解, 原審就被告孫龍量刑過輕,有違罪刑相當性原則等語。四、本院之判斷(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量刑輕重,屬於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



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 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 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 違法;且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 項,倘其未有逾越或濫用法律所規定裁量之外部及內部性界 限,並符合法規範之體系及目的,遵守一般有效之經驗及論 理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據此,法律固賦予法官自由 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並非得以恣意為之,仍應受 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然若無濫用裁量權、違反比例原則、 重要量刑事由未予斟酌之情事,尚難謂有違法或不當之處。㈡、原審以詐欺犯罪在我國橫行多年,社會上屢見大量被害人遭 各式詐欺手法騙取金錢,並在匯款至金融帳戶後旋遭提領或 轉帳一空,故於政府機關、傳播媒體不斷揭露及宣導下,若 不合常情地提供金融帳戶給他人使用,實可預見該金融帳戶 可能被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並經他人提領或轉帳詐欺所 得款項製造金流斷點,藉此掩飾及隱匿詐欺所得款項之去向 、所在,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詎被告孫龍既可預見上情, 卻仍率然提供本案帳戶給「林宜庭」之人使用,容任不詳之 人透過本案帳戶收取詐欺所得款項,進而便利不詳之人分別 實施向原審判決附表一所示之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所詐 得款項之去向、所在,自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孫龍坦承本案 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惟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另考量本案被告孫龍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 責難性較小,被告孫龍自陳陸戰隊士校畢業之教育程度,從 事聯結車司機,已婚有1名成年子女,與配偶及子女同住, 經濟狀況普通之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如易服勞役部分諭知折算標準。 據此,原判決已敘明如何以被告孫龍之責任為基礎,已具體 斟酌被告孫龍犯罪情節、告訴人受損害之情形、犯後坦承犯 行之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情形,亦已考量被告 孫龍尚未與告訴人等人成立和解之情況,於法定刑度內量處 被告孫龍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並諭知罰金如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審之認定並無違法或不當,復未濫 用自由裁量之權限,且量刑尚屬妥適,並無輕重失衡之情形 ,應予維持。是檢察官以原審量刑過輕,上訴請求另為適當 之判決等語,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基彰提起公訴,檢察官周佩瑩移送併辦,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姚佑軍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鳳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過程 匯款時間、 金額 匯入帳戶 轉匯時間、 金額 第一層轉匯帳戶 第二層轉匯帳戶 1 郭羿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8日,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慧晴」邀請郭羿加入「ACEX」投資平台,並向郭羿佯稱:可於該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郭羿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帳戶內。 110年3月30日9時20分許,匯款100萬元 魏美娟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30日9時24分許,轉匯5萬元 賴怡璇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30日9時25分許及同日10時35分許,轉匯2萬元、7,000元至劉希照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30日11時43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3月30日11時45分許,轉匯1萬元 110年3月30日9時26分許,轉匯3萬元至洪培翔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5日12時18分許,匯款70萬元 110年4月15日12時30分許,轉匯30萬元 110年3月30日10時35分許及同年月15日12時31分許,轉匯3,000元、8萬5,000元至洪健哲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譚妙愛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初,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白雪」邀請譚妙愛加入「YPT交易所買賣平台」,並向譚妙愛佯稱:可於該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譚妙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以ATM及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帳戶內。 110年3月30日10時16分許,匯款200萬元 黃子珊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30日10時44分許,轉匯50萬元 賴怡璇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30日10時44分許、同日10時45分許及同年月12日9時54分許,轉匯40萬元、40萬元、20萬元至劉希照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30日10時45分許,轉匯50萬元 110年4月12日9時51分許,匯款100萬元 陳宜婷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2日9時53分許,轉匯60萬元 3 劉思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0日,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Allen」邀請劉思敏加入「ETH4」投資平台,並向劉思敏佯稱:可於該平台操作外幣匯率,買賣賺取匯差獲利云云,致劉思敏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帳戶內。 110年3月10日22時2分許,匯款2萬5,000元 林方郁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10日22時2分許,轉匯3萬元 賴怡璇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孫龍之帳戶轉匯至其他不詳之人所提供之帳戶) 110年3月10日22時19分許,匯款3萬元 110年3月10日22時20分許,轉匯2萬元 110年3月10日22時41分許,匯款1萬5,000元 110年3月10日22時42分許,轉匯1萬5,000元 110年3月10日22時43分許,匯款1萬6,000元 110年3月10日22時45分許,轉匯2萬6,000元 4 沈婕瑜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日,以LINE通訊軟體,邀請沈婕瑜加入「Furion Global」投資平台,並向沈婕瑜佯稱:可於該平台操作虛擬貨幣投資獲利云云,致沈婕瑜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帳戶內。 110年4月11日0時許,匯款5萬元 陳啟華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0年4月11日16時3分許,轉匯3萬元 賴怡璇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件
壹、人證
一、證人即告訴人郭羿
1、110年5月9日警詢筆錄(偵卷3238號卷一第65至69頁)二、證人洪健哲
1、110年8月15日警詢筆錄(偵卷3238號卷一第133至139頁 )
2、110年9月28日警詢筆錄(偵卷3238號卷一第493至500頁 、偵卷3238號卷二第3至13頁)
3、110年9月28日偵訊筆錄(偵卷3238號卷一第487至491頁 )
4、111年8月15日偵訊筆錄(偵卷3238號卷一第443至445頁 )
三、證人洪培翔
  1、110 年7 月30日警詢筆錄(偵卷3238號卷一第159 至162 頁)
  2、110 年8 月24日警詢筆錄(偵卷3238號卷一第163 至168 頁)
  3、110 年9 月28日警詢筆錄(偵卷3238號卷一第449 至464 頁)
  4、110 年9 月28日偵訊筆錄(偵卷3238號卷一第479 至483 頁)
  5、110 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卷29367號卷一第143至150 頁)
  6、111 年8 月15日偵訊筆錄(偵卷3238號卷一第447 至448 頁)
  7、111年9月26日偵訊筆錄(偵卷29367號卷二第85至88頁, 具結第89頁)        
四、證人魏美娟




  1、110年7月19日警詢筆錄(偵卷3238號卷一第241 至245 頁)
五、證人劉希照
1、111年3月28日警詢筆錄(核交卷531號第15至20頁) 六、證人即告訴人譚妙愛
1、110年4月27日警詢筆錄(偵卷49895號第49至52頁)七、證人即告訴人劉思敏
1、110年10月27日警詢筆錄(偵卷28131號第39至41頁) 2、110年11月10日警詢筆錄(偵卷28131號第43至44頁)八、證人即同案被告劉予瀧
1、110年8月23日警詢筆錄(偵卷3238號卷一第117至120頁 )
2、110年11月18日警詢筆錄(偵卷5022號第25至31頁) 3、111年5月2日偵訊筆錄(偵卷3238號卷一第295至296頁) 4、111年7月23日警詢筆錄(偵卷49895號第23至26頁) 5、111年8月8日偵訊筆錄(偵卷3238號卷一第429至431頁) 6、111年9月5日偵訊筆錄(偵卷29367號卷一第801至803頁 )
7、112年9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金訴2429卷第423至44 3頁)
九、證人即同案被告郭家哲
1、110年11月20日警詢筆錄(偵卷30902號第23至29頁) 2、110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偵卷18907號卷一第377至383 頁)
3、110年11月30日警詢筆錄(偵卷6260號第11至19頁) 4、110年12月7日警詢筆錄(偵卷8852號第17至22頁) 5、111年3月8日檢事官偵詢筆錄(偵卷6260號第97至98頁) 6、111年3月11日警詢筆錄(偵卷17573號第37至43頁) 7、111年7月7日檢事官偵詢筆錄(偵卷18366號第457至460 頁)
8、111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偵卷18907號卷三第35至37頁 )
9、112年1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金訴2429卷第115至14 2頁)
十、證人即同案被告顏以翰
1、110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偵卷17573號第19至25頁) 2、110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偵卷18907號卷一第397至403 頁)
3、111年3月12日警詢筆錄(偵卷18366號第17至27頁) 4、111年5月19日偵訊筆錄(偵卷18907號卷三第15至18頁)



5、111年6月23日檢事官偵詢筆錄(偵卷18366號第405至409 頁)
6、111年7月7日檢事官偵詢筆錄(偵卷18366號第457至460 頁)
7、111年8月16日檢事官偵詢筆錄(偵卷6260號第113至114 頁)
8、111年11月21日偵訊筆錄(偵卷6260號第127至129頁) 9、112年1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金訴2429卷第115至14 2頁)
、證人即告訴人沈婕
1、113年1月30日警詢筆錄(偵卷15234號第19至25頁) 2、112年7月9日警詢筆錄(偵卷15234號第30至36頁)貳、書證 
一、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238號卷一(偵卷3238號卷一) 1、【告訴人郭羿報案資料】
(1)對話紀錄擷圖(偵卷3238號卷一第72至84頁) (2)轉帳交易明細(偵卷3238號卷一第87至89頁) (3)郭羿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偵 卷3238號卷一第92至93頁)
(4)郭羿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偵卷3238號卷一第94至95頁)
2、人頭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1)賴怡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 資料、交易明細(偵卷3238號卷一第101至106頁) (2)劉予瀧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 資料、交易明細(偵卷3238號卷一第121至124頁) (3)洪健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 資料、交易明細(偵卷3238號卷一第145至149頁) (4)洪培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 資料、交易明細(偵卷3238號卷一第173至175頁) (5)魏美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 資料、交易明細(偵卷3238號卷一第253至262頁) 3、賴怡璇手機翻拍照片(LINE暱稱「昌」)(偵卷3238號卷一 第115頁)
4、ATM提領款項畫面照片
(1)洪培翔(偵卷3238號卷一第169至171頁) (2)林汎辰(偵卷3238號卷一第207頁) 5、【魏美娟】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3238號卷一第247至251 頁)
6、【賴怡璇與暱稱「昌」】LINE、微信對話紀錄擷圖(偵卷32



38號卷一第299至403頁)      
二、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核交字第531號卷(核交卷531號) 1、劉希照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核交卷531號第35至37頁)三、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9895號卷(偵卷49895號) 1、譚妙愛匯款交易時間、金額表(偵卷49895號第27至29頁) 2、劉予瀧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偵卷49895號第33至40頁)四、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9905號卷(偵卷49905號) 1、賴怡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偵卷49905號第29至73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 0224839138280號函檢送黃子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 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卷49905號第75至95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5月31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3512號函 檢送陳宜婷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卷49905 號第97至116頁)  
五、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9367號卷一(偵卷29367號卷一 )
1、洪培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偵卷29367號卷一第493至539頁)4 、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 年6 月9 日國世存匯作業字 第1100092666號函檢送謝秉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基 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卷29367號卷一第569至582頁)
六、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8131號卷(偵卷28131號) 1、林方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偵卷28131號第133至150頁) 2、賴怡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偵卷28131號第151至168頁) 3、【告訴人劉思敏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28131號 第173至174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瑞井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卷28131 號第17 7 至179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瑞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 卷28131號第183、187、253頁) (4)劉思敏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



細(偵卷28131號第259至260頁)
(5)劉思敏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明細(偵卷28131號第261頁)
(6)對話紀錄擷圖(偵卷28131號第269至337、385至442 頁)
(7)轉帳交易明細(偵卷28131號第341至347頁)(8)網 站平台頁面擷圖(偵卷28131號第377至381頁)(9 )精準數據專案合作協議約定影本(偵卷28131 號第 384 頁)
七、雲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849號卷(他卷849號) 1、【告訴人譚妙愛報案資料】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849號第18至1 9頁)
(2)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他卷8 49號第38頁)
八、111年度金訴字第2429號(原審卷) 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23784 、4842號不起訴 處分書(原審卷第191至195頁)
2、臺灣大哥大、亞太電信、臺灣之星、遠傳電信、中華電信、 臺灣固網、速博、亞太固網資料查詢-林裕昌資料(原審卷 第197至217頁)  
九、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88號(上訴卷) 1、被告賴怡璇刑事上訴理由狀(上訴卷第9-17頁) 2、臺灣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上訴書-112年度請上字第404號(上 訴卷第21至22頁)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71號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金簡字第88號刑事簡易判決(上訴卷第69至75、8 9至95頁)
十、113年度偵字第15234號(偵卷15234號) 1、被害人沈婕瑜遭詐欺交付款項一覽表(偵卷15234號第17頁 )
2、【告訴人沈婕瑜】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轉帳紀錄畫面截圖(第57 至73頁)
3、賴怡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偵卷15234號第37至55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