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593號
TCDM,112,訴,593,2024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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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長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霖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93號被告佳顥生醫有限公司等違反醫療器材
管理法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5098號、112年度偵字第5502、1
2209號),裁定如下:
主 文
長暙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 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 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 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定 有明文。
二、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 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 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 議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亦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提起公訴時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 者,應於起訴書記載該意旨,並即通知該第三人下列事項: 本案案由及其管轄法院。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應沒收財產 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之事項。構成沒收理 由之事實要旨及其證據。得向管轄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之意旨;檢察官於審理中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得以言詞 或書面向法院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3第2、3項亦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被告乙○○、甲○○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等案件,依本案 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如認被告乙○○、甲○○成立前揭犯罪



,而須依法沒收被告乙○○、甲○○為第三人長暙有限公司(下 稱長暙公司)實行違法行為,第三人長暙公司因而取得,或 因被告乙○○、甲○○違法行為使第三人長暙公司無償取得之犯 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本案沒收對象或範圍即可 能包括第三人長暙公司因上列情形所獲得之財產。 ㈡檢察官於本案提起公訴時,就上開所示應沒收第三人財產, 未於起訴書記載該意旨,亦未於本院審理中就此部分以言詞 或書面向法院聲請;又第三人長暙公司未以書面具狀聲請參 與本案沒收程序,復未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 項但書規定,向本院陳明對於沒收其財產將不提出異議。是 為保障上開第三人之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 ,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機會,本院認有命 第三人長暙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長 暙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四、另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93號案件如續定庭期,參與人長暙公 司於本院審判期日應依期到庭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 庭陳述意見;另參與人長暙公司應參與沒收程序,並得請求 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等財產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 利規定;又本案參與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通知 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 述逕行判決,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峻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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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顥生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