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2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鴻穎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余承庭律師
王捷拓律師
顏偉哲律師
被 告 吳建煊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潘思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49540號、第495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3、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3、6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乙○○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丙○○、乙○○2人均擔任販毒藥頭「Lin Kai」(又稱「林凱」 )旗下之毒品埋包手,而與「林凱」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 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林凱」於Telegram通訊軟體群組 上張貼販毒廣告並與買家聯絡、收款,乙○○、丙○○2人則共 同以埋包方式出貨(即將交付予買家之毒品,放置在草叢、 電線桿等隱密處後,拍照並將現場位址傳送予買家後先行離 去,供買家自行前來取貨,以避免賣家與買家碰面而遭檢警 查獲)而共同販賣毒品;丙○○、乙○○2人之分工則為:由乙○ ○開車載送丙○○及毒品至埋包現場後,由丙○○下車埋包並拍 照回傳(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共3次)。乙○○與「林 凱」另共同基於販賣第二、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 合2種以上毒品、販賣大麻種子(附表一編號4)、販賣第二 級毒品(附表一編號5)之犯意聯絡,由「林凱」張貼販毒 廣告並與買家聯絡、收款,乙○○單獨以埋包方式出貨,而共
同販賣毒品(詳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共2次)。經警持 續蒐證後,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核發之拘票,於民國112年10月10日對丙○○、乙○○2人執行 搜索並拘提,於附表二所示之地點,自丙○○處扣得如附表二 編號1至22所示之物;自乙○○處扣得如附表二編號23至39所 示之物,因而查獲上情。
二、丙○○自112年8、9月間起,另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逾20公克以上之犯意,陸續向他人購入如附表二編號2、10、16、18所示含第二級毒品成分之乾燥大麻花2包、乾燥大麻葉1包、大麻菸彈1組、甲基安非他命1包並繼續持有之(並非係因從事前揭毒品埋包工作而持有之)。嗣經警因上揭犯罪事實一所示之販毒案件,於112年10月10日上午11時30分許、下午1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並經丙○○同意,而先後搜索其位於屏東縣○○鎮○○路0段000號之居所、及其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扣得如附表二編號2、10、16、18所示之乾燥大麻花2包、乾燥大麻葉1包(扣除非屬毒品之植物莖後,3包驗前淨重共24.9928公克【起訴書誤載為24.9998公克】,因乾燥大麻花、乾燥大麻葉本身即為第二級毒品,故上揭重量即為純質淨重)、大麻菸彈1組(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0908公克)等物,因而查悉上情(丙○○經警於112年10月11日採尿送驗,安非他命類、大麻代謝物均呈陰性反應)。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 分局報告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被告丙○○、乙○○(以下合稱被告2 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2人 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 卷一第117-118頁),且於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被告2人及 其等之辯護人均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卷 二第69-101頁),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 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案有關被 告2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為證據。至於以下所引 用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既不適用傳聞法則,復查無違法取 得之情事存在,自應認同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各該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 中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49540卷第21-31、245-249頁、 偵49541卷第23-38、227-231頁、本院卷一第115頁、本院卷 二第95、98頁),核與證人即購毒者謝青峰、張文瀚、吳和 治、陳品蓉、蔡瀗鋐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4 9540卷第37-54、59-65、67-71、225-229、233-235、237-2 38、239-242頁、偵49541卷第85-95、97-105頁),並有自願 受搜索同意書、本院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2年10月10日11時30分、 屏東縣○○鎮○○路○段000號】【112年10月10日13時30分、276 1-JH自小客車、屏東縣○○鎮○○路○段000號前】【112年10月1 0日10時56分、高雄市○鎮區○○○街000巷0號8樓】、寄送毒品 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2年度毒保字第478、47 9、540號、112年度保管字第4536、4537、5207號、112年度 安保字第1406、1407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毒保字第539 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 驗室112年1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3480號、第00000000
00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17日草療鑑 字第1121000374號、112年10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384 號、112年10月25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380、0000000000、0 000000000號、112年11月3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507號、112 年11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508號鑑驗書、埋包及買家取 件蒐證照片、112年度院安保字第661、662號、113年度院保 字第58、84、90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見偵49540卷第10 5-111、115-118、191-199、263、271-273、279-280、283 、289、293-300、313-317、327-329、337-339、349頁、偵 49541卷第117-145、173-181、243、249-254、263-268、27 1-272、273、291、303-309、315、323頁、本院卷第57、61 -62、65-66、69頁),及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之其他 證據附卷為憑,復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5、10、16至18、 27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2人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客 觀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按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 通路及管道,復無一定之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份量,是 其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 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 金之需求程度如何,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為各種不同之風 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 ,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純度」謀取利潤 方式,亦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 相同,並無二致。況依一般民眾普遍認知,毒品價格非低、 取得不易,且毒品之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 寬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殊無甘冒持有毒品遭查獲 、重罰之極大風險,無端親送至交易處所,或以自身住居所 附近為交易處所之理。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 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 進、賣出之差價,而推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 追訴。故凡為販賣之不法行為者,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售出之 價格低廉,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 符合論理法則而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之合理判斷。經查,被 告丙○○與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購毒者、被告乙○○與附表一 編號1至5所示之購毒者均非至親,僅為一般毒品交易關係, 若非有利可圖,衡情被告2人應無甘冒重罪處罰之風險,而 親自經手毒品埋包事宜之可能,且被告丙○○於偵訊時供稱: 我們的報酬為買家支出價金的大概一成多,如果是被告乙○○ 與我一起去埋包,那麼利潤就是對分等語(見偵49540卷第24 7頁),被告乙○○於偵訊時供稱:報酬是那一單利潤的三成,
我和被告鄧鴻穎再對半分等語(見偵49541卷第228頁),堪認 被告2人就本案毒品交易,主觀上確有以販賣第二級毒品之 方式,賺取報酬之營利意圖甚明。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所犯上開各次犯行,皆 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2人就附表一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核被告乙○○就附表一編 號4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 毒品罪、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第4條第3項、第 9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兩種以上毒品罪、第13條 第2項之意圖供栽種之用而販賣大麻種子罪。核被告乙○○就 附表一編號5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 賣第二級毒品罪。核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所為,係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 0公克以上罪。又被告2人因販賣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 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至於犯罪事實二部分,關於被告丙○○持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2、10、16、18所示含第二級毒品成分之乾燥大麻花2包、乾 燥大麻葉1包、大麻菸彈1組、甲基安非他命1包之原因,雖 然其於準備程序中供稱:上開扣案毒品本來都是用來埋包的 ,林凱有同意我可以從埋包毒品當中抽取一部分施用,上開 毒品都是我自己要施用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15、125頁), 惟查,被告丙○○於偵訊時原先係稱:我身上扣案的都是沒有 要埋包出貨的毒品,這些東西是從112年8、9月間買的,是 我陸陸續續買的,有些是跟林凱買的,大麻煙彈是一個高雄 的大麻油商用埋包方式給我的等語(見偵49450卷第248頁), 而基於「案重初供」之法理,應認為被告丙○○於第一時間之 陳述記憶較為清晰,且較無暇權衡利害關係而刻意隱匿事實 ,故應以其於偵訊時之陳述較可採,從而,被告丙○○持有上 開扣案第二級毒品之原因係基於與買賣關係,而與犯罪事實 一部分之毒品埋包工作無涉,自屬另行起意所為,與販毒之 犯行部分無吸收關係,而應獨立論罪,併此敘明。三、關於附表一編號1至3部分,被告2人與「林凱」之間,關於 附表一編號4、5部分,被告乙○○與「林凱」之間,具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關於附表一編號4部分,被告乙○○係以一次販毒之行為,同 時觸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 品而混合兩種以上毒品罪、意圖供栽種之用而販賣大麻種子 之犯行,為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五、被告丙○○所為上開4罪、被告乙○○所為上開5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刑之減輕
(一)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甚明。查被告2人 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就上開販毒之事 實坦承不諱,已如前述,故被告丙○○關於附表一編號1至3所 為,被告乙○○關於附表一編號1至5所為,爰均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二)關於供出上手或共犯減刑部分: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同條第4條至第8條 、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 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 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 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 查並破獲者而言。申言之,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 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獲之間,論 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的因果關係。且所稱「供出毒品來源 」,依其文義及立法目的解釋,係指供出與其所犯罪有關的 「本案」毒品來源而言,須具有先後因果關係的關聯性存在 ,始足當之,若行為人所供出的資訊,與自己所犯的「本案 」無關,僅能認為提供「他案」線報,而與本案無關聯性, 縱然警方因而查獲他案的正犯或共犯,祇能就其和警方合作 的犯罪後態度,於本案量刑時加以斟酌,自不得逕適用上開 規定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08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2人於警詢時供稱本案毒品來源 為上手「林凱」所提供,且共犯某甲(為保障被告2人之人身 安全,故以代號稱之,全名詳卷)受「林凱」所指示,會以 埋包之方式,將毒品交給被告2人,復由被告2人以埋包方式 轉交予藥腳等情(見偵49540卷第30頁、偵49541卷第36、39- 42頁、本院卷第115頁)。復經本院函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 峰分局關於上手及共犯查獲之情形,該局113年2月23日中市 警霧分偵字第1130008970號函覆表示:共犯某甲已因被告2 人之供述而遭查獲等語,該函文所檢附之113年2月21日員警 職務報告書則記載:共犯某甲已因被告2人之供述而遭查獲 ,另依據被告2人之供述及渠等提供之協助、情資,已查獲 「林凱」販毒集團相關藥頭及藥腳數十人(詳如各案聲搜偵 查報告及各藥頭解送報告)等語,此有上開函文及職務告報 可佐(見本院卷一第233-235頁)。惟觀諸上開函文所附之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3年2月5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3 0006541號刑事案件報告書所載(見本院卷一第237-239頁), 共犯某甲依照「林凱」所指示,於112年8月10日在高雄市鳳 山區保安里某處將大麻煙油20支放置於路旁,再由被告2人 前來拿取,嗣經證人即藥腳陳品蓉與「林凱」約定以4萬230 0元購買包含大麻煙油在內等毒品,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後, 即由被告乙○○依指示於112年8月29日凌晨4時27分,在臺中 市北區中正公園旁進行埋包等節,顯見僅就被告乙○○關於附 表一編號4所為之販毒犯行,有查獲共犯某甲之情形,然而 ,就附表一編號1至3、5部分所示犯罪事實,均與上開刑事 案件報告書所載之情節無關,而無查獲上手或共犯之情。另 就上開函文所檢附之其他販毒集團查獲一覽表、人犯解送報 告書或偵查報告(見本院卷第241-668頁),均與本案所涉案 情無關,自無供出「本案」毒品來源之上手或共犯之情。是 以,僅就被告乙○○關於附表一編號4所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犯行,合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之事由,應 依該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至於附表一編號1至3、 5部分,則無該減刑規定之適用餘地。
(三)本案有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
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 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該項規定係立法 者賦予審判者之自由裁量權,俾就具體之個案情節,於宣告 刑之擇定上能妥適、調和,以濟立法之窮。而是否適用刑法 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被告之刑,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 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05號判決 意旨參照)。被告2人之辯護人雖辯護稱:被告2人積極配合 警方查獲上手及藥腳,對於查緝犯罪有相當大的助益,且本 案販毒數量、次數非鉅,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本身有正當 工作,且因為家庭經濟困難始從事本案,案發後已有積極就 學或工作,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提出相關科 刑資料為據(見本院卷一第143-173、189-223頁)。然而,① 被告2人為本件犯行時均為身心健全之成年人,而具備謀生 能力,並無任何不得已而從事本案之苦衷,而其等所販賣之 毒品具有成癮性,非但戕害他人之身體健康甚鉅,更常使施 用者經濟地位發生實質改變而處於劣勢,亦對社會秩序造成 嚴重影響,此為社會大眾所周知,被告2人就毒品對於人體 身心健康之危害當所知悉,猶不顧毒品對施用者身心健康之 危害及對社會秩序之衝擊,仍為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且②被告丙○○本案販毒之次數多達3次,被告乙○○本案販毒
之次數更高達5次,且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毒品數量非微, 可徵渠等之犯罪情節非輕;③再者,被告丙○○於本案發生後 ,仍持續栽種大量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植株,並由警方持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核發之搜索票,而於113年3月 20日查獲,此有公訴檢察官當庭提出之屏東地院搜索票、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新聞資料可佐(見本院卷二第105-126頁),復據被告丙○○自 陳在卷(見本院卷二第89-90頁),則被告於本案審理期間, 仍繼續從事栽種第二級毒品大麻植株之行為,實難認其有所 悔悟;又④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1至3所為,被告乙○○就附 表一編號1至5所為,均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規定減輕其刑,且被告乙○○就附表一編號4部分所為,另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遞減其刑,有如前述, 而相當程度獲有法定減輕之寬典,難認客觀上有何情堪憫恕 或情輕法重之處,自無刑法第59條減刑規定之適用,另此敘 明。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丙○○無視政府杜絕 毒品之禁令,而為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持 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行,被告乙○○亦無視 毒品對於他人身心及社會秩序之危害,而從事附表一編號1 至5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渠等所為均值非難;再考 量被告2人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及渠等積極配合警方查緝 「林凱」販毒集團之藥頭及藥腳等情;兼衡被告2人之素行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案販毒之數量、被告2人之獲 益、各自於本案之參與程度,暨被告丙○○自陳目前就讀碩士 班,從事網拍工作,已婚,經濟狀況尚可,需要扶養祖母、 岳母及4歲之女兒,祖母快中度失智,岳母為癌症末期;被 告乙○○自陳目前在屏東科技大學隨班附讀,打算報名在職專 班,學歷為高職畢業,目前務農,未婚,經濟狀況勉持,需 要扶養母親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二第97頁),分別量處如附 表三所示之宣告刑。復斟酌被告2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 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 整體評價後,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八、本案不符合緩刑之要件:
被告2人因本案所受之宣告刑已逾2年,故不符合緩刑之要件 ,自無從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肆、沒收部分
一、扣案毒品部分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第二級毒品部分
經查,被告丙○○向他人購入後,所持有經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2、10、16、18所示之物品,經送驗後,結果呈現第二級毒 品大麻、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 物實驗室112年11月1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2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 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112偵49540卷第283、296-298頁), 是以,就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乾燥大麻花2包、乾燥大麻 葉1包、大麻菸彈1組、甲基安非他命1包,除鑑定用畢部分 外,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 丙○○所犯之加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罪項下宣告沒收銷燬。又 被告乙○○所持有經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至24、28至33所示之 物品,經送驗後,經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陽性反應,此有法 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223 92348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25日草 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可佐(見偵49541卷第271-273 頁),然而,被告乙○○於警詢、偵訊及準備程序中供稱:扣 案如附表二編號23至24、28至3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是由 「林凱」所提供,本來是要準備埋包出貨的,但「林凱」同 意分給我施用,所以這些都是我自己要施用的等語(見偵495 41卷第24-25、230頁、本院卷一第115、124-125頁),而被 告乙○○於本案遭拘捕後,警方對其採尿,其尿液檢驗結果亦 呈現第二級毒品大麻陽性反應,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鑑定許可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委託鑑驗尿液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 物尿液檢驗報告足佐(見偵49541卷第193、205、275頁),被 告乙○○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134號偵辦中,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故上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至 24、28至3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應於被告乙○○所涉施用 第二級毒品之另案中宣告沒收銷燬,而非於本案中處理,併 此敘明。
(三)第三級毒品部分
被告丙○○所持有經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至15部分所示之咖啡 包,經送驗後,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 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陽性反應,而扣案如附表 二編號19至22所示之粉末,經送驗後,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部分另 含有氯甲基甲基卡西酮或愷他命陽性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2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112年 10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384號鑑驗書附卷為憑(見偵49 540卷第293-298頁),然而,上開扣案第三級毒品之總純質 淨重未逾5公克,而未達刑事處罰標準,與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5公克等構成要件 未合,亦無從據以認定與本案有關,自無從於本案中宣告沒 收,應由行政機關另行依法沒入之。
二、犯罪工具部分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按犯 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 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 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手機1支為被告丙○○所有,用以聯繫販毒 所用之工具,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電子磅坪,於被告 丙○○本案販毒分裝毒品時有用到等情,業據被告丙○○供承在 卷(見本院卷一第124-125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第1項規定,於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項下,對被告丙○ ○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手機1支(含門號 0000000000號SIM卡1張),為被告乙○○用以聯繫販毒所用之 工具,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之電子磅坪,於被告乙○○本 案販毒分裝毒品時有用到等情,業據被告乙○○供承在卷(見 偵49541卷第230頁、本院卷一第124-125頁),應依上開規定 ,於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罪項下,對被告乙○○宣告沒收。 又由於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手機,雖曾經扣案,然而,為使 被告乙○○繼續使用該手機潛伏於販毒集團之通訊軟體TELEGR AM群組發覺犯罪事證,故承辦員警報告指揮檢察官同意後, 將該扣案手機予以發還被告乙○○,此有霧峰分局偵查隊113 年5月22日職務報告、贓物領據、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佐 ,可認該支手機業已發還,故就該支手機應一併諭知追徵。 至於被告乙○○雖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39所示之粉紅色手機1支為本案販毒之聯繫工具,然而,其 於偵訊時原先係稱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手機1支(內含 前揭SIM卡1張)方為本案聯繫工具,其他手機並未用於本案( 見偵49541卷第230頁),基於「案重初供」之法理,自應以 被告乙○○先前之陳述較為可信,附此敘明。
三、犯罪所得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丙○○於偵訊時供稱:
我們的報酬為買家支出價金的大概一成多,如果是被告乙○○ 與我一起去埋包,那麼利潤就是對分等語(見偵49540卷第24 7頁),被告乙○○於偵訊時供稱:報酬是那一單利潤的三成, 我和被告鄧鴻穎再對半分等語(見偵49541卷第228頁),應以 被告丙○○所述之計算方式,以價金之一成計算報酬,對於被 告2人而言最為有利,故本院採之。故關於附表一編號1至3 部分,被告2人均分之報酬分別為350元、1萬4000元、400元 ;關於附表一編號4至5部分,被告乙○○分得之報酬各為4230 元、1200元,此部分核屬被告2人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且 業經被告2人繳回犯罪所得而扣案,此有本院之贓款收據可 參(見本院卷二第9-11頁),爰依上開規定,於被告2人各自 所犯之罪項下,分別諭知沒收。
四、至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4、6至9、25至26、35至39所 示之物,均無證據足以證明該等物品與本案有何關聯,故不 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第9條第3項、第13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 50 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被告2人以埋包方式販毒一覽表(編號4、5為被告乙○○單獨所為)
編號 埋包時間 埋包地點 被告2人分工 使用小客車車牌號碼 取件人即毒品買家 取件時間 包裹內容 買家支付價金 證據出處 1 112年4月27日晚間10時25分 臺中市○區○○○路○○○路000號交岔巷口 乙○○開車載送、丙○○下車埋包並拍照回傳 AQY-0523 謝青峰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0分 乾燥大麻花5公克 7000元 1.證人謝青峰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見偵49540卷第41至44、225至229頁) 2.被告2人埋包照片(見偵49540卷第158頁) 3.買家取件照片(見偵49540卷第160頁) 4.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見偵49541卷第277頁)、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見同卷第311至313頁):買家謝青峰於112年10月10日經警扣得之大麻菸油、乾燥大麻花、大麻殘渣,均驗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其於112年10月11日經警採尿送驗,呈大麻代謝物陽性反應 2 112年5月11日凌晨1時33分 臺中市北屯區敦平二街上 乙○○開車載送、丙○○下車埋包並拍照回傳 AQY-0523 張文瀚 112年5月11日凌晨2時8分 乾燥大麻花180公克 28萬元 1.另案被告張文瀚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見偵49540卷第45至54頁、第237至238頁) 2.被告2人埋包照片(見偵49540卷第162頁) 3.買家取件照片(見偵49540卷第164頁) 4.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見偵49541卷第287頁):買家張文瀚於112年10月10日經警採尿送驗,呈大麻代謝物陽性反應 3 112年5月13日晚間11時40分 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15巷49弄 乙○○開車載送、丙○○下車埋包並拍照回傳 AQY-0523 吳和治 112年5月14日凌晨0時15分 乾燥大麻花10公克 8000元 1.另案被告吳和治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見偵49540卷第59至71頁、第233至235頁) 2.被告2人埋包照片(見偵49540卷第169頁) 3.買家取件照片(見偵49540卷第170至171頁) 4.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見偵49541卷第279頁):買家吳和治於112年10月10日經警採尿送驗,呈大麻代謝物陽性反應 4 112年8月29日凌晨4時27分 臺中市北區中正公園旁 乙○○獨自埋包 BAC-6570 陳品蓉 112年8月29日凌晨4時48分 乾燥大麻花、毒品藥丸(含2種以上第三級毒品成分)、毒品膠囊(含第三級毒品成分)、毒品咖啡包(含2種以上第三級毒品成分)、大麻菸彈(大麻菸油)、RUSH液體(含第二級毒品成分)、毒郵票(含第三級毒品成分)、大麻種子(具發芽能力)、甲基安非他命晶體、大麻菸彈吸食器 4萬2300元 1.另案被告陳品蓉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見偵49541卷第85至95頁、偵49540卷第241頁至第242頁) 2.被告乙○○埋包照片(見偵49541卷第137至138頁) 3.買家取件照片(見偵49541號卷第139頁至第140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49541卷第295至300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見同卷第303至309頁):經警於112年10月10日對買家陳品蓉執行搜索,扣得大麻菸草、大麻菸彈、大麻種子、毒品咖啡包、毒郵票、搖頭丸、愷他命(實際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大麻菸彈吸食器等物,送驗後,大麻菸草、菸彈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大麻種子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且具發芽能力、毒品咖啡包及錠劑(買家稱「搖頭丸」)均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毒郵票含第三級毒品4-溴2,5-二甲氧基乙基胺成分、RUSH液體含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成分、毒品膠囊(買家稱「MDMA」)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晶體(買家稱「K他命」)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5 112年9月8日凌晨0時16分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與豐原路交岔路口 乙○○獨自埋包 BAC-6570 蔡瀗鋐 112年9月8日凌晨0時38分 乾燥大麻花10公克 1萬2000元 1.另案被告蔡瀗鋐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見偵49541卷第97至105頁、偵49540卷第239至240頁) 2.被告乙○○埋包照片(見偵49541卷第141頁) 3.買家取件照片(見偵49541卷第143至144頁) 4.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見偵49541卷第289頁):買家蔡瀗鋐於112年10月11日經警採尿送驗,呈大麻代謝物陽性反應
附表二(扣案物部分):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查扣時間、地點 毒品成分 備註 1 Redmi手機(含SIM卡2張) 1支 丙○○ 112年10月10日11時30分、屏東縣○○鎮○○路○段000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2年度保管字第4537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偵49540卷第273頁) 2 大麻花 2包(毛重0.62公克、2.54公克) 煙草狀檢品;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1包淨重1.02公克 (驗餘淨重1.01公克,空包裝重2.09公克)。1包驗餘淨重0.209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1月1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12偵49540卷第283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374號鑑驗書(112偵49540卷第28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2年度毒保字第479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偵49540卷第263頁) 3 Iphone 12 pro手機(黑色) 1支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2年度保管字第4537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偵49540卷第273頁) 4 Iphone手機(含SIM卡1張、黃色) 1支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2年度保管字第4537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偵49540卷第273頁) 5 Iphone手機(黑色) 1支 6 Iphone手機(粉色) 1支 7 三星手機(白色) 1支 8 華為手機(銀色) 1支 9 小米手機(白色) 1支 10 大麻葉 1包(毛重67.62公克) 112年10月10日13時30分、2761-JH自小客車、屏東縣○○鎮○○路○段000號前 煙草狀檢品;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1包淨重23.72公克(驗餘淨重21.34公克,空包裝重27.86公克;植物莖部分重量不計)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1月1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12偵49540卷第28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2年度毒保字第479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偵49540卷第263頁) 11 標示「Kaus」黑色包裝之咖啡包(總毛重6.36公克) 2包 送驗1包;橙色粉末;驗餘淨重0.960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2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112年10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384號鑑驗書(112偵49540卷第293-298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2年度安保字第1407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偵49540卷第299-300頁) 12 已開封標示「KAWS」黃色包裝之咖啡包 1包 綠色粉末;驗餘淨重1,334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13 已開封黑色包裝之咖啡包 1包 淡黃色粉末;驗餘淨重1.209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14 已開封標示「ROBOT BEAR」紫灰相間包裝之咖啡包 1包 淡黃色潮解塊狀;驗餘淨重1.144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15 已開封標示「Aape」黑色包裝之咖啡包 1包 淡黃色粉末;驗餘淨重1.373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愷他命、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16 大麻煙彈 1組 電子煙;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2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12偵49540卷第296-298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2年度保管字第5207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偵49540卷第339頁) 17 電子秤 1台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2年度保管字第4537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偵49540卷第273頁) 18 晶體 1包 晶體;驗餘淨重0.077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2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12偵49540卷第296-298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2年度安保字第1407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偵49540卷第299-300頁);編號18至22於扣案物品目錄表上之名稱為不明粉末 19 粉末 1包 淡褐色粉末;驗餘淨重0.761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20 綠色碎錠 (總毛重3.94公克) 2包 送驗1包;綠色碎錠;驗餘淨重0.860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21 橙色碎錠 (總毛重11.06公克) 3包 送驗1包;橙色碎錠;驗餘淨重5.862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22 紫色碎錠 1包 紫色碎錠;驗餘淨重1.003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 23 大麻煙油(罐裝) 1個 乙○○ 112年10月10日10時56分、高雄市○鎮區○○○街000巷0號8樓 白色包裝(內含煙彈);驗餘毛重20.055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2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12偵49541卷第27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2年度毒保字第539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偵49541卷第315頁) 24 大麻煙油(盒裝) 1個 白色包裝(內含煙彈);驗餘毛重37.027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 25 研磨器 1個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2年度保管字第4536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偵49541卷第243頁) 26 加熱吸食器 1個 27 電子磅秤 1個 28 大麻 1包 綠色粉末檢品;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淨重113.92公克 (驗餘淨重113.63公克,空包裝重4.46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3480號鑑定書(112偵49541卷第271-272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2年度毒保字第478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偵49541卷第253-254頁) 29 大麻 1包 煙草狀檢品;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淨重20.36公克 (驗餘淨重20.12公克,空包裝重5.21公克) 30 大麻 6包 煙草狀檢品;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合計淨重13.25公克 (驗餘淨重13.18公克,空包裝重14.29公克) 31 大麻 1包 煙草狀檢品;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淨重0.40公克 (驗餘淨重0.38公克,空包裝重1.33公克) 32 大麻 5包 煙草狀檢品;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合計淨重5.80公克 (驗餘淨重5.78公克,空包裝重21.77公克) 33 大麻 1包 煙草狀檢品;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淨重0.26公克 (驗餘淨重0.22公克,空包裝重5.50公克) 34 Iphone手機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有關本扣案手機,因尚待查緝上手,需被告乙○○繼續潛伏於販毒集團之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內發覺犯罪事證,故經員警報告指揮檢察官同意後,予以發還被告乙○○(詳見霧峰分局偵查隊113年5月22日職務報告、贓物領據、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 35 Iphone手機 1支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2年度保管字第4536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偵49541卷第243頁) 36 小米手機(白色) 1支 37 小米手機(粉色) 1支 38 Iphone手機(黑色) 1支 39 Iphone手機(粉色) 1支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 1 附表一編號1部分 丙○○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17所示之物、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均沒收。 乙○○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之物、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一編號2部分 丙○○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17所示之物、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均沒收。 乙○○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之物、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一編號3部分 丙○○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17所示之物、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均沒收。 乙○○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之物、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一編號4部分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之物、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參拾元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一編號5部分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之物、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犯罪事實實欄二部分 丙○○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10、16、18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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