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2025號
TCDM,112,訴,2025,20240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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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壬滎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廖宜溱律師
劉慧如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24246、32721、41955、47250、50188、50380號
)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6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壬滎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日起予以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游壬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 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 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販 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等罪之嫌疑重大,且 被告所涉上開各罪均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復有羈押 之必要,故裁定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予以羈押,復先後裁 定自113年2月2日、113年4月2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茲因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並核閱卷證後 認為被告坦承涉犯上開各犯行,且被告之涉案情節有證人即 同案被告張志瑋等人之證述可參,並有警員偵查報告、衛生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等件在卷可查,被告涉犯上開各罪 之嫌疑仍為重大,而被告所涉上開各罪均係最輕本刑為5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責甚重,被告本有逃亡以規避後續審 判及執行之誘因,加以被告所涉販賣毒品之犯罪情節非輕, 可能受宣告相當之刑度,被告前又有經通緝始到案之紀錄, 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且被告係加入販賣毒品集團 之犯罪組織而一再販賣毒品,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行 同一犯罪之虞,是本案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羈押原因;而本院考 量本案審理程序之進行情形,暨權衡被告之上開犯罪情節及 比例原則,認為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諭知自113年6 月2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傅可晴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亭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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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