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信凱
方期鉦
陳嘉宏
魏伯松
魏浩宇
林明慶
林信強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兼告訴
人方信凱、方期鉦、魏浩宇、林明慶均撤回傷害告訴,本案被告
方信凱、方期鉦、陳嘉宏、魏伯松、魏浩宇、林明慶、林信強被
訴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本案被告7人被訴傷害部分
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