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5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慧美
梁注潭
梁育豪
梁淑鈞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許崇賓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
6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慧美、梁注潭、梁育豪、梁淑鈞與告 訴人梁鳳昭為親戚關係,被告4人各自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 犯意,於民國於112年6月13日8時51分許,未經告訴人及其 同住親屬之同意,趁告訴人之姪女李佳珮開啟鐵捲門準備上 班之際,陸續進入告訴人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之住處車庫內,復經李佳珮要求離去仍留滯該處,拒不 離去,而妨害梁鳳昭及其同居親屬之居住安寧,因認被告4 人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2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謝慧美、梁注潭、梁育豪、梁淑鈞 經檢察官以刑法306條第1、2項之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訴,依 照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見本院卷附刑事撤回告訴 狀),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慧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