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3476號
TCDM,112,易,3476,202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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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4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子逸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廖宜溱律師
被 告 曾芓


劉哲


蘇祐正


翔宇


李富翔


許柏瑞


李胤




殷孝可



鄒佳樺



陳則瑄


田秉弘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931號
、第50127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
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游子逸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4至10、13、15至17、19、22至25、29、31、33、34、36、38至41⑴、45、4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芓豪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劉哲豪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蘇祐正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何翔宇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物沒收。
李富翔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柏瑞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李胤丞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6至28所示之物,均沒收。
殷孝可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1⑵所示之物沒收。
鄒佳樺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陳則瑄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田秉弘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游子逸鄒佳樺曾芓豪、劉哲豪、蘇祐正、何翔宇李富 翔、許柏瑞李胤丞、殷孝可、陳則瑄、田秉弘分別自如附 表一「任職期間」欄所示時間起至民國112年7月13日17時27 分為警查獲時止,共同同時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 眾賭博之犯意聯絡,⒈由游子逸擔任「3A娛樂城」(https:/ /yi999.aaa1788.com)博弈機房之負責人,陸續招攬或面試 鄒佳樺曾芓豪、劉哲豪、蘇祐正、何翔宇李富翔、許柏 瑞、李胤丞、殷孝可、陳則瑄、田秉弘(加入時間詳如附表 一編號2至12「加入時間」欄所示),並使用以田秉弘名義 承租之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3房屋,作為賭博機房 ;⒉游子逸鄒佳樺曾芓豪、劉哲豪、蘇祐正、何翔宇李富翔許柏瑞李胤丞、殷孝可、陳則瑄、田秉弘則以如 附表二編號1、2、5至10、12、13、15至17、19、20、22至2 9、31、33至36、38至41、45、48所示之物(用途均詳如附 表二各該編號「說明」欄所示),以如附表一「分工方式」 欄所示方式,經營或參與上開賭博機房之運作,游子逸、曾 芓豪、蘇祐正李富翔、田秉宏因而獲利如附表一編號1、2 、4、6、12「備註」欄所示。⒊「3A娛樂城」賭博網站平台



則提供體育競技、彩票、角子老虎機等項目,供不特定賭客 登入上開網站後,於網站內就上開項目進行下注賭博。嗣經 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12年7月13日17時27分至上址 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與本案有關或無關之 物,均詳如附表二「說明」欄所示),因而查悉上情。二、證據:
㈠被告即證人游子逸曾芓豪、劉哲豪、蘇祐正、何翔宇、李 富翔、許柏瑞李胤丞、殷孝可鄒佳樺、陳則瑄、田秉弘 於警詢、偵訊或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或於偵訊時具結證述。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5至10、12、13、15至17、19、20、 22至29、31、33至36、38至41、45、48所示之物。 ㈢臉書帳號「柯志華」、「雷耀陽」等招攬賭客貼文截圖12紙 、被告李胤丞手機內通訊軟體群組「上班打卡、點餐」等截 圖4張、賭博網站「3A娛樂城」頁面截圖1張、工作人員班表 、工作表、投注工作表各1紙、游子逸(帳號:ACE)之下線 於3A娛樂城投注金額表、使用帳號:ACE之截圖1張(第3493 1號偵卷第53至57、59至61、65、66至67、69頁) ㈣被告曾芓豪(臉書帳號:甄煮丹)相關之娛樂城代理之後台 網頁系統畫面、帳號頁面、雲端假表、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 圖共16張(第34931號偵卷第91至99頁) ㈤被告劉哲豪(LINE帳號:3A碼釘)相關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 、群組「一本萬利天玖團隊」對話及圖表、遊戲報表、臉書 帳號「秦碼釘」、文案、臉書連結及平台帳號密碼表截圖共 42張(第34931號偵卷第125至145頁) ㈥被告蘇祐正手機內容截圖、臉書帳號「陳逸欣」招攬賭客廣 告及通訊軟體帳號「陳1欣」截圖共11張(第34931號偵卷第 177至180頁)
㈦被告何翔宇相關之座位A07-1電腦桌面畫面、通訊軟體賭博對 話紀錄、電腦雲端報表「天竺」資料夾文件截圖共11張、被 告何翔宇行動電話內帳號「天竺」、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各1 份(第34931號偵卷第213至220頁) ㈧被告李富翔之工作電腦內文檔及行動電話內通訊軟體對話內 容、聯繫資料截圖44張(第34931號偵卷第243、249至269頁 )
㈨被告許柏瑞(通訊軟體帳號:五條悟、3A悟空;臉書帳號: 張天祥)使用座位A09電腦之桌面、電腦內檔案、照片、通 訊軟體對話內容及網路雲端之檔案截圖共53張(第295至321 頁)
㈩被告李胤丞相關之通訊軟體暱稱「渪」、群組「上班打卡、 點餐」、「天玖活動」、臉書帳戶「潘怡渪」等對話截圖共



9張(第34931號偵卷第333至337頁) 搜索現場之內部格局及座位圖1份(第34931號偵卷第403頁) 被告鄒佳樺相關(臉書帳號:鄭齊天)之工作電腦(座位A02 )之電腦內班表、文宣、通訊軟體(暱稱:鄭齊天)群組及 對話頁面、社群軟體IG內容截圖共41張、持用門號00000000 00號電信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第50127號偵卷第153至1 64、167頁)
三、本案被告游子逸曾芓豪、劉哲豪、蘇祐正、何翔宇李富 翔、許柏瑞李胤丞、殷孝可鄒佳樺、陳則瑄、田秉弘就 檢察官起訴及當庭更正之犯罪事實(見本院卷第183、276頁 ),均已坦承並認罪,經檢察官與上開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 商合意,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 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 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 協商判決。
四、附記事項
 ㈠被告游子逸曾芓豪、蘇祐正、何翔宇李富翔許柏瑞李胤丞、鄒佳樺、陳則瑄、田秉弘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229、231、237、239、241、243、245、257 、259、261頁);被告劉哲豪雖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 105年度中交簡字第27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 5年9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迄本案判決宣示時,已逾 5年以上,此期間被告劉哲豪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證 (見本院卷第235頁)。是前述被告(除被告殷孝可外)各 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緩刑之要件,附此敘明 。
 ㈡沒收
  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5至10、13、15至17、19、22至25 、29、31、33、34、36、38至41⑴、45、48所示之物,均 為被告游子逸所有或具有事實上處分權,且係供其為本案 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游子逸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述明 確(見本院卷第187至192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20、26至28、35、41⑵所示之物,分 別為被告曾芓豪、蘇祐正李胤丞、何翔宇殷孝可所有 並分別供其等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曾芓豪、蘇 祐正、李胤丞、何翔宇殷孝可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甚 明(見本院卷第188至192、277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分別於前述被告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⒊查金錢所表彰者既在於交換價值,而非該特定金錢之實體 價值,金錢混同後,相同之金額即具相同之價值,且考量 刑法沒收之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 應認被告為本案犯行所得報酬,既與其所有之金錢混同, 則犯罪所得之沒收即可由扣案現金予以執行,並無不能執 行之情形。查被告游子逸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扣案如 附表二編號4所示現金,為其所有等語(見本院卷第277頁 ),足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現金為被告游子逸所有 ,是被告游子逸之犯罪所得沒收即可由前述扣案現金予以 執行,合先敘明。被告游子逸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其 因本案而實際獲得利益新臺幣(下同)9萬6千元等語(見 本院卷第185頁),足見被告游子逸之犯罪所得為9萬6千 元。是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現金,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未扣案之其餘犯罪所得1 萬1千元(計算式:96,000元-85,000元=11,000元),自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另被告曾芓豪、蘇祐正李富翔、田秉宏於本案犯行各實 際獲得犯罪所得即報酬8萬7千元、8萬7千元、8萬7千元、 1萬元等情,分別經被告曾芓豪、蘇祐正李富翔田秉 宏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甚明(見本院卷第185、186、27 8、279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於上述被告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11、14、18、21、30、32、37、42至 44、46、47所示之物,均與本案無關,業經被告游子逸曾芓豪、劉哲豪、蘇祐正、何翔宇李富翔許柏瑞、李 胤丞、殷孝可、陳則瑄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述在卷(見本 院卷第187至192、277頁),故均不予宣告沒收。五、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 之8、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4款、第 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



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 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翁嘉隆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敬暐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姓名 加入時間 分工方式 備註 1 游子逸 112年1月初 建置並經營賭博機房之負責人、機房現場負責人、招攬、面試成員加入賭博機房 實際獲得報酬9萬6千元 2 曾芓豪 112年4月 於通訊軟體LINE、社群網站FB、IG上推播「3A娛樂城」廣告、招攬會員註冊賭博網站 實際獲得報酬8萬7千元 3 劉哲豪 112年7月初 於通訊軟體LINE、社群網站FB、IG上招募「3A娛樂城」會員之廣告美編 尚未實際獲得報酬 4 蘇祐正 112年4月 於通訊軟體LINE、社群網站FB、IG上推播「3A娛樂城」廣告、招攬會員註冊賭博網站 實際獲得報酬8萬7千元 5 何翔宇 112年7月初 於通訊軟體LINE、社群網站FB、IG上推播「3A娛樂城」廣告、招攬會員註冊賭博網站 尚未實際獲得報酬 6 李富翔 112年4月 於通訊軟體LINE、社群網站FB、IG上招募「3A娛樂城」會員之廣告美編 實際獲得報酬8萬7千元 7 許柏瑞 112年7月 於通訊軟體LINE、社群網站FB、IG上推播「3A娛樂城」廣告、招攬會員註冊賭博網站 尚未實際獲得報酬 8 李胤丞 112年7月 於通訊軟體LINE、社群網站FB、IG上推播「3A娛樂城」廣告、招攬會員註冊賭博網站 尚未實際獲得報酬 9 殷孝可 112年7月 於通訊軟體LINE、社群網站FB、IG上推播「3A娛樂城」廣告、招攬會員註冊賭博網站 尚未實際獲得報酬 10 鄒佳樺 112年4月 於通訊軟體LINE、社群網站FB、IG上推播「3A娛樂城」廣告、招攬會員註冊賭博網站 尚未實際獲得報酬 11 陳則瑄 112年5月 維護賭客資料 尚未實際獲得報酬 12 田秉弘 112年1月初 承租本案賭博機房、代為購買電腦設備 實際獲得報酬1萬元
附表二:  
編號 品名 數量 持有人 說明 備註 1 技嘉黑色電腦主機(含螢幕、鍵盤) 1組 游子逸 游子逸有事實上處分權,且供本案犯行使用,應予沒收。 警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1-1 2 蘋果廠牌IPhone11型紅色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游子逸 游子逸所有並供其為本案犯行使用,應予沒收。 警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1-2 3 蘋果廠牌IPhone13型銀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張;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1支 游子逸 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警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1-3 4 現金新臺幣 85,000元 游子逸游子逸之犯罪所得,應予沒收。 警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1-4 5 黑色電腦主機(含螢幕、鍵盤) 1組 游子逸 游子逸有事實上處分權,且供本案犯行使用,應予沒收。 警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2-1 6 蘋果廠牌IPhone型紅色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游子逸 游子逸所有並供其為本案犯行使用,應予沒收。 警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2-2 7 蘋果廠牌IPhone型白色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游子逸 警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2-3 8 蘋果廠牌IPhone型黑色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游子逸 警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2-4 9 遠傳SIM卡 3張 游子逸 警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2-5 10 i-CoolTW黑色電腦主機1組(含螢幕、鍵盤) 1組 曾芓游子逸有事實上處分權,且供本案犯行使用,應予沒收。 警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3-1 11 蘋果廠牌IPhone14ProMax型紫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張) 1支 曾芓豪 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警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3-2 12 蘋果廠牌IPhone型黑色行動電話 1支 曾芓曾芓豪所有並供其為本案犯行使用,應予沒收。 警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3-3 13 黑色電腦主機(含螢幕、鍵盤) 1組 劉哲游子逸有事實上處分權,且供本案犯行使用,應予沒收。 警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4-1 14 蘋果廠牌IPhoneXR型黑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張) 1支 劉哲豪 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4-2 15 蘋果廠牌IPhoneXR型紅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張) 1支 劉哲游子逸有事實上處分權,且供本案犯行使用,應予沒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4-3 16 黑色電腦主機(含螢幕、鍵盤) 1組 蘇祐正 游子逸有事實上處分權,且供本案犯行使用,應予沒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5-1 17 蘋果廠牌IPhone6S型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張) 1支 蘇祐正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5-2 18 蘋果廠牌IPhone14型藍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張) 1支 蘇祐正 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5-3 19 蘋果廠牌IPhone型黑色行動電話 1支 蘇祐正 游子逸有事實上處分權,且供本案犯行使用,應予沒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5-4 20 臺灣大哥大門號晶片卡 2枚 蘇祐正 蘇祐正所有並供其為本案犯行使用,應予沒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5-5 21 蘋果廠牌IPhone14Pro型黑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張) 1支 許柏瑞 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9-2 22 蘋果廠牌IPhone型黑色行動電話 1支 許柏瑞 游子逸有事實上處分權,且供本案犯行使用,應予沒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9-3 23 遠傳電信門號晶片卡 3張 許柏瑞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9-4 24 蔡松廷預付卡門號申請書 2份 許柏瑞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9-5 25 黑色電腦主機(含螢幕、鍵盤) 1組 李胤游子逸有事實上處分權,且供本案犯行使用,應予沒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0-1 26 蘋果廠牌IPhone12型黑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張) 1支 李胤李胤丞所有並供其為本案犯行使用,應予沒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0-2 27 蘋果廠牌IPhone型黑色行動電話 1支 李胤丞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0-3 28 蘋果廠牌IPhone13型紅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張) 1支 李胤丞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0-4 29 黑色電腦主機(含螢幕、鍵盤) 1組 殷孝可 游子逸有事實上處分權,且供本案犯行使用,應予沒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1-1 30 蘋果廠牌IPhoneXsMax型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張) 1支 殷孝可 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1-2 31 Mavoly黑色電腦主機(含螢幕、鍵盤) 1組 游子逸 游子逸有事實上處分權,且供本案犯行使用,應予沒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6-1 32 陳則瑄門診收據 1張 游子逸 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6-2 33 Mavoly黑色電腦主機(含螢幕、鍵盤) 1組 何翔宇 游子逸有事實上處分權,且供本案犯行使用,應予沒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7-1 34 蘋果廠牌IPhone型黑色行動電話 1支 何翔宇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7-2 35 蘋果廠牌IPhone14型黑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張) 1支 何翔宇 為何翔宇所有並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應予沒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7-3 36 i-CoolTW黑色電腦主機(含螢幕、鍵盤) 1組 李富翔 游子逸有事實上處分權,且供本案犯行使用,應予沒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8-1 37 蘋果廠牌IPhone14Pro型黑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張) 1支 李富翔 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8-2 38 蘋果廠牌IPhone型金色行動電話 1支 李富翔 游子逸有事實上處分權,且供本案犯行使用,應予沒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8-3 39 蘋果廠牌IPhone型黑色行動電話 1支 李富翔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8-4 40 i-CoolTW黑色電腦主機(含螢幕、鍵盤) 1組 許柏瑞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9-1 41 ⑴蘋果廠牌IPhoneXR型黑色行動電話 1支 殷孝可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1-3 ⑵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 1張 殷孝可所有並供其為本案犯行使用,應予沒收。 42 辦公室租賃契約1份 1份 游子逸 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B01-1 43 管理費收據2張 2張 游子逸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B01-2 44 信封袋1個 1個 游子逸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B01-3 45 遠傳電信門號晶片卡 3張 游子逸 游子逸有事實上處分權,且供本案犯行使用,應予沒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B01-4 46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通知函1份 1份 游子逸 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B01-5 47 點鈔機1台 1台 游子逸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B01-6 48 監視器主機1台 1台 游子逸 游子逸有事實上處分權,且供本案犯行使用,應予沒收。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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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