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健成
選任辯護人 洪蕙茹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7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鋼構建物(下稱系 爭建物)之實際承租人(名義承租人為甲○○之配偶黃○婷) ,自民國101年間起向房東丙○○承租上址系爭建物,裝潢配 置水電管線後,作為其經營之傑祥育樂有限公司辦公室及倉 儲物品使用,而對於系爭建物具有實際支配管理權,其本應 注意確保系爭建物內相關電源配線使用安全,隨時及定期檢 修、維護系爭建物內所使用之電源配線,以免相關電源配線 因老舊、接觸不良、積污導電、使用不當或電量負載過大導 致電線短路致生火災之危險,其應注意且無不能注意之情形 ,竟疏於注意並檢修、維護系爭建物內電源配線等電氣設備 ,於111年9月3日5時11分許,系爭建物作業區北側中間高處 附近,因室內電源配線電氣因素(短路)引燃火災,火勢迅 速擴大延燒,致系爭建物烤漆浪板屋頂及牆面嚴重受燒變色 、變形、燒穿;支撐2樓樓地板之鋼柱及C型鋼樑嚴重受燒、 變形、彎曲塌陷至1樓,內部堆放多量之固體玻璃纖維遊樂 設施燒損嚴重;並波及如附表所示之相鄰建築物,致附表編 號1至3所示之相鄰建築物因而受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已達 破壞該等建築物主要效用之燒燬程度,並造成附表編號1至4 所示各該建築物內物品受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燒燬情形 ,致生公共危險。適有在上址相鄰之○○2○之2號辦公室休息 之員工阮○葉看見上址○○2○之3號冒出火光,隨即報警處理, 經警消人員獲報前往上址滅火,經消防人員勘查現場,採集 上址之燒損之室內電源配線送鑑定後,始查悉上情。二、案經該址房東丙○○委由劉○杰、上址○○2○之1號承租人丁○○告 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 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 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 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 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 見之理念,暨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 ,上開傳聞證據亦應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以下採為判決基 礎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 據,惟該等證據經檢察官、被告甲○○(下稱被告)及其選任 辯護人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 程序時,諭知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均得隨時就本案 各項證據(包括證據能力)表示意見,而檢察官、被告及其 選任辯護人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 表示異議,揆諸前揭說明,暨經審酌前揭證據之取得,無違 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以之為本案證據堪為適當等情,本院認 該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 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 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 文。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 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經本院於審理 時合法踐行調查程序,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 。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為系爭建物之實際承租人,自101年間起向 房東丙○○承租系爭建物,裝潢配置水電管線後,作為其經營 之傑祥育樂有限公司辦公室及倉儲物品使用,而對於系爭建 物具有實際支配管理權,惟矢口否認有何本件失火犯行,辯 稱:發生火災前一個晚上,我還有去工廠關燈,當天是有颱 風且風很大,而火燒前3、4天我都在鹿谷民宿做兒童溜滑梯 ,我接到通知知道火災時,我就急速趕到現場,消防人員叫 我不要太靠近現場,怕工廠裡面的東西氣爆。我工廠的大門 因為怕被避風掀開,所以我有用重物把大門壓住;我認為我
的工廠並非本件火災之起火處云云;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 稱:被告承租之○○2○-○廠房並非為起火戶及起火處,且本件 火災調查報告書無法確認電氣因素(短路)之真正原因為何, 系爭火災調查報告認定起火原因:「以室内電源配線電氣因 素(短路)引燃火災可能性較大」,但觀諸火災調查報告書的 全部内容,均未具體說明本案室内電源配線短路之確切原因 ,亦未直接證明被告承租之系爭建物就是起火戶、起火處; 而就造成電線短路之原因,依據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12年8月 16日中市消調字第1120049132號函覆之内容,可能係因震動 、摩擦、外力重壓、蟲鼠嚙咬、高溫環境,或可能係因周圍 高溫、電源線路使用久致絕緣被覆絕緣裂化等所造成,原因 諸多,非僅一端,據此,足證電線短路原因有很多,甚至有 更多之外力干擾之可能,起訴書並未舉證本案室内電源配線 短路之確切原因,於此前提下,已無法認定被告究違反何種 注意義務,遑論被告能否注意。又觀諸被告使用的系爭建物 ,隔壁為經營水果批發行,平日有大量水果堆置、以水果製 成的果汁製品等,更是經常會引來鼠類、鳥類或其他動物, 顯見本件火災事故電線短路的原因極有可能為蟲鼠嚙咬之侵 害所致;因此,臺中市消防局調查報告書既未敘明電氣因素 (短路)之真正原因為何,也無法直接證明實際造成本案火災 電線短路的原因為何,於此前提下,自難認被告就本案火災 有何預見可能性而有過失。被告在本案火災發生之前3日, 並未有任何的人員在廠房内工作、用電,被告慮及本案火災 事故前一日(即111年9月2日)因颱風將至,為防免系爭建 物受有災損,於111年9月2日晚間9時許,特地前往承租之○○ 2○-○廠房確認門窗是否關閉、廠房内部的電源是否有關閉, 被告確認工作區域的電源均有確實關閉後,才離開現場,而 既然被告承租之○○2○-○廠房之工作區域的電源均有關閉,則 工作區域何以會短路致生火災,實有疑義。甚且,被告平日 用電是以日光燈為主,更非24小時大量用電之用戶,不存在 電力過載之用電情況,故以被告承租之○○2○-○廠房平日使用 電器的用電情況觀之,實不可能致生本案火災,因而臺中市 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認定被告使用的系爭建物為 起火戶、起火處,不足為採。本案火災鑑定書在被告承租之 ○○2○-○廠房1樓北側中間附近所採集到外觀有短路溶痕痕跡 之電線,依火災現場證物採集位置圖所示,是在被告的作業 區北側中間附近發現,但係何處何裝置之電線,火災調查報 告書及鑑定報告並未加以確認、特定,再依據證人乙○○證述 :「(問:火災原因鑑定的結論,鑑定書認為起火原因是以 室内電源配線的電器因素(短路)引燃火災的可能性比較大,
室内電源配線能否指出是建物裡面哪個區域的電源配線?) 可能要問他們。現在大部分指室内配線的意思,是從電源開 關箱走牆面到插座,這一段叫室内配線,會露出插頭可以插 的。在工廠可能是在天花板或是側邊的C型鋼,它會是走線 ,不可能鏤空直接走,而且只能就現場看到什麼,我們採什 麼才說什麼,現場就是有採到實心線及絞線,通常工廠用電 量比較大都會配絞線,實心線就包含剛才舉例的那樣子,這 部分我們在現場就找到這些東西,相關配什麼?怎麼配?可 能要問他。」足認該電源線之原本所在區域、用途,均無法 透過本案之火災調查報告書及火災現場勘查人員加以確認、 判定。再依據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13年2月26日函文:「通電 痕分為一次痕與二次痕;一次痕為電線絕緣物因摩擦、撥壓 、碰傷、劣化或其他事故,使異極導體接觸或經低阻抗連接 ,產生電線短路,造成導線接觸點(短路點)燒、溶之痕跡, 係火災發生之原因;二次痕為因火燒造成電線絕緣被覆損傷 ,使異極導體接觸,產生電線短路,造成導線接觸點(短路 點)燒溶之痕跡,係火災造成之結果;一次痕與二次痕目前 仍無法經由科學方法完全加以確認。」對於臺中市政府消防 局所檢送之電線證物(實心線、絞線),雖經消防署火災實 驗室鑑定熔痕種類為通電痕,但依據現今之科學方法,無從 判斷本案電線證物之通電痕究竟是火災原因痕,或是火災結 果痕。因此足認該電線證物之燒損原因,究竟是電線自身短 路造成通電痕(火災原因痕)?還是因為火災的高溫燒損電 線而產生短路的通電痕(火災結果痕)?至今尚無從以科學 方法加以判斷,但臺中市消防局的火災調查報告書卻又以該 電線證物有通電痕來認定本案火災的起火原因為「電氣因素 (短路)」,顯然是相互矛盾。綜上所述,臺中市消防局調查 報告書無從確認、判定本案火災證物(即電線證物)之原本 所在區域、用途及燒損原因,也未能敘明電氣因素之真正原 因為何,無法直接證明實際造成電線短路的原因為何,自難 以該火災調查報告書認定被告就火災有何預見可能性而有過 失;甚且,依據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13年2月26日函文,本案 火災電線證物之燒損原因,究竟是電線自身短路造成通電痕 (火災原因痕)?退是因為火災的高溫燒損電線而產生短路 的通電痕(火災結果痕)?至今尚無從以科學方法加以判斷 ,故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在電線短路 之原因未明確之情況下,尚不得逕行認定被告對本案火災之 發生有過失責任。再依據證人戊○○證述:「(問:你幫被告 是重新增設電燈,日光燈的電源配線拉到開關,再從開關到 電源箱,這整段等於其實是兩段你都有做?)是 。(問:
這兩段的電線,你是否都是重新拉線配置過?)對 。(問 :為何要重新拉線配置?)因為施作比較簡單,又比較安全 。因為舊的迴路已經截過很多線,有很多截斷的地方,而且 施工不易,重新拉線的話,施工會比較容易,而且比較簡單 、又安全。(問:你當時在施工的時候,等於是將原本的配 線拉掉,重新安排新的配線?)對。(問:你剛才說的增設 日光燈、重新拉線,大概是哪個時間點?)好像是110年左 右。火災發生前大概一年多的時間。」被告於110年間委請 水電師傅重新配置電線迴路、將承租的系爭廠房重新拉設電 線,足證被告就系爭廠房所使用之電線,不僅已盡到維護保 養之責,更有積極維護電線電路安全之行為,顯然已盡其注 意義務,對本案火災之發生並沒有過失。依現行法令規範, 關於電線使用年限並無明確規定,且關於用電戶就其處所電 線使用多久須予檢修及檢查範圍、程度等規範並不明確,民 眾僅得以碰觸電線是否異常發熱,或以肉眼觀察是否已經泛 黃或破損等作為更換參考而無具體明確得以遵循之依據,被 告於使用系爭建物之期間,一旦電器使用有出現任何異狀, 均會委請水電師傅戊○○到場查看維修,且於本件火災發生前 1個月(即000年0月間),被告委請水電師傅戊○○在系爭建 物裝設LED日光燈及查看線路,經水電師傅查看後,系爭建 築物電源配線之狀況良好無須更換,足證被告已盡其注意義 務,對本案火災之發生並沒有過失。綜上所述,被告於110 年間已將承租的系爭廠房所使用之室内電源配線重新拉設配 置,顯見被告已盡其注意義務,對本案火災之發生並沒有過 失;因被告不具專業之水電知識,遂委請水電師傅協助檢修 各項電器用品,在歷次維修之過程,被告委請之水電師傅均 未發現有電線老舊、破損等情事(更何況被告所使用之系爭 建物在110年間已重新拉設、配置室内電線),平日用電更 無電量過載之情,故對於系爭房屋之室内電源配線有電線短 路之情事,實非被告日常生活可能預見,亦無防止避免之可 能,承上所述,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 在電線短路之真正原因未明確之情況下,尚不得逕行認定被 告對本案火災之發生有過失責任云云。惟查:
㈠、被告為系爭建物之實際承租人,自101年間起向房東丙○○承租 系爭建物,裝潢配置水電管線後,作為其經營之傑祥育樂有 限公司辦公室及倉儲物品使用,而對於系爭建物具有實際支 配管理權,且於111年9月3日5時11分許因發生火災,致系爭 建物烤漆浪板屋頂及牆面嚴重受燒變色、變形、燒穿;支撐 2樓樓地板之剛柱及C型鋼樑嚴重受燒、變形、彎曲塌陷至1 樓,內部堆放多量之固體玻璃纖維遊樂設施燒損嚴重;而如
附表所示之相鄰建築物,亦有如附表所示之燒損情形,為被 告所不爭執,且經證人劉○杰(房東之代理人;見偵卷第17 至19頁、第99至101頁、第137至139頁、第253至256頁)、 庚○○(○○2○之1號租戶;見偵卷第25至26頁、第127至131頁 )、丁○○(○○2○之2號租戶;見偵卷第27至29頁、第107至11 1頁)、辛○○(1828之5號租戶;見偵卷第31至34頁、第117 至121頁)、阮○葉(在場人;見偵卷第103至105頁、第123 至125頁)、黃○婷(被告配偶即系爭建物名義上承租人;見 偵卷第33至35頁、第93至97頁)於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談話時 及警詢或偵查中陳述明確,並有丙○○承租及出租環中路一段 ○○2○-1、2、3、5號建物之租賃契約書(見偵卷第39至55頁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11年10月3日中市消調字第11100578 32號函暨檢附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現場蒐證採樣鑑定證物 (見偵卷第57至243頁;含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火災 現場勘查人員簽到表、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臺中 市政府消防局第八救災救護大隊四平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 、內政部消防署111年9月20日函覆火災證物鑑定實驗室鑑定 報告及證物、環中路一段○○2○-○號等5戶火警案現場附近位 置圖、現場物品配置圖、現場照相位置圖、火警案現場蒐證 照片、火災保險資料查詢表、火警案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系統設計圖、安檢巡邏系統回報 表)、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12年8月16日中市消調字第1120049 132號函(見偵卷第269至271頁)等在卷可參,上情堪以認 定。
㈡、本件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現場勘察及調查鑑定結果略以:「㈠ 起火戶研判:⒈鳥瞰火災現場臺中市○○區○○路○段000000號等 5戶建築物燒損跡象,以環中路一段○○2○-○號烤漆浪鈑屋頂 北側附近受燒變色、變形、燒穿情形最嚴重。⒉勘察環中路 一段○○○○-7號災戶,僅西側烤漆浪鈑外牆中間高處有受燒變 色跡象,其餘無燒損跡象。⒊勘察環中路一段1828-5號災戶 内部:(1)東側烤漆浪鈑牆面受燒變色、變形情形較西側嚴 重,且呈愈往北側尚處愈嚴重跡象。(2)1樓:堆放之木材成 品、半成品,僅局部輕微受燒碳化、變色,其餘大致完好; 辦公室木質裝潢牆面受燒碳化、燒失,呈東側最嚴重跡象, 木質辦公桌受燒碳化(3)夾層堆放之木材半成品受燒碳化、 燒失,呈愈往東側愈嚴重跡象。綜上(1)-(3),研判火流來 自東側環中路一段○○2○-○號。⒋勘察環中路一段○○2○-1號災 戶:(1)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變形,呈西側較東側嚴重 跡象。(2)1樓:行政辦公室牆面木質裝潢飾板受燒碳化,呈 西側較嚴重跡象,擺放影印機臺表層塑質外殼輕微受燒燒熔
;倉庫靠牆置物鐵架受燒變色,呈西側較嚴重跡象,堆疊之 影印紙表層受燒碳化;影印機放置空間C之影印機受燒燒損 、燒熔最嚴重。(3)2樓:支撐夾層木質樓地板C型鋼樑受燒 變色、變形彎曲,呈西側較東側嚴重跡象,木質樓地板受燒 碳化、燒穿,呈北側較南側、西側較東側嚴重跡象,辦公室 及零件放置區之木質隔間裝'潢牆面受燒碳化、燒失嚴重, 置物鐵櫃受燒變色,掉落至1樓。綜上(1)-(3),研判火流( 高溫熱煙流)來自西側環中路一段○○2○-2號。⒌勘察環中路 一段○○2○-2號災戶内部:(1)東側:烤漆浪鈑牆面高處受燒 變色、變形彎曲,呈愈往北側愈嚴重。北側冷藏庫金屬庫鈑 受燒變色、變形彎曲,呈西側較東側嚴重跡象,堆疊之塑膠 桶受燒燒熔、變形、燒失,亦呈西側較東側跡象,研判火流 來自西北側。(2)西側:A.烤漆浪鈑牆面高處受燒變色、變 形彎曲,呈愈往北側愈嚴重跡象。B.選果機機台受燒變色, 呈北側較南側嚴重跡象,木質置物櫃受燒碳化,呈高處較嚴 重跡象,研火流來自北側。C.冷凍庫:金屬庫鈑受燒變色、 變形,呈北側較南側嚴重跡象,冷凍庫内冰存物品容器(塑 膠桶、塑膠籃、金屬桶及寶特瓶等)受燒燒損,呈表層(高 處)較嚴重,低處大致完好未受燒,且又以北側較南側嚴重 跡象,冷凍庫上方堆疊之塑膠桶受燒燒熔、變形、燒失嚴重 。D.冷凍庫北側堆疊金屬空桶受燒變色嚴重,瓦斯爐具上方 烤漆浪鈑牆面受燒變色、變形,呈高處(約2-3公尺)嚴重跡 象,3層置物金屬架受燒變色、變形,向西側方向受熱彎曲 。綜上(1)-(2),研判火流來自西側環中路一段○○2○-○號。⒍ 勘察環中路一段○○2○-○號災戶内部:烤漆浪鈑屋頂及牆面嚴 重受燒變色、變形、燒穿。支撐2樓樓地板之鋼柱及C型鋼樑 嚴重受燒變色、變形、彎曲塌陷至1樓,内部堆放多量之固 體玻璃纖維遊樂設施燒損嚴重,遺留纖維殘跡。⒎査訪報案 人阮○葉女士與訪談筆錄供述内容表示:「…火災發生當時, 我人在環中路一段○○2○-2號内辦公室睡覺,突然聽到西側大 型冷凍櫃上方緊貼西側烤漆浪板牆面堆疊的塑膠空桶掉下來 的聲音(聽到聲音前約10分鐘,我有去西北側上廁所,○○2○ -2號内部都沒有任何異樣)……我出去後往西側方向跑,看到 環中路一段○○2○-○號南側高處長方形開口裡面有橘紅色的火 光(當時已經停電周遭很暗,所以長方形開口的火光很明顯 )。⒏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燒損程度事實 、關係人談話筆錄供述内容分析,研判臺中市○○區○○里○○路 ○段000000號為起火戶。㈡ 起火處研判:⒈勘察起火戶外觀: 烤漆浪鈑屋頂受燒變色、變形、塌陷,呈北側作業區上方附 近最嚴重跡象。⒉勘察起火戶内部:(1) 烤漆浪鈑牆面受燒
變色、彎曲變形情形,呈愈往作業區方向愈嚴重跡象,其中 又以作業區東北側附近(2樓樓地板高度)最嚴重跡象,研判 火流來自作業區。(2)1樓:西南側辦公室木質隔間裝潢牆面 木質薄鈑受燒碳化、燒失,呈高處較低處、北側較南側嚴重 跡象,南側產品暫存區堆放之固體玻璃纖維遊樂設施受燒燒 損、變色,上方支撐2樓木質樓地板鋼柱C型鋼樑受燒變色、 變形、彎曲塌陷至1樓;物品堆放區物品受燒碳化,呈愈往 北側方向愈嚴重。(3)2樓:南側支撐2樓樓地板之鋼柱及C型 鋼樑受燒變色、變形、彎曲塌陷至1樓,呈愈往北側愈嚴重 跡象,西側支撐2樓樓地板之鋼柱及C型鋼樑受燒變色、變形 及木質樓地板受燒碳化、燒穿,均呈愈往北側愈嚴重跡象, 北側支撐2樓樓地板之鋼柱及C型鋼樑受燒變色、變形、彎曲 塌陷及木質樓地板受燒碳化、燒失,均呈愈往東側(作業區 北側中間附近)愈嚴重跡象,研判 火流來自作業區北側中 間附近。(4) 勘查作業區:西側堆放桶裝化學物品(香蕉水 、油漆、硬化劑等)燒損變色嚴重,北側烤漆浪板牆面排風 扇受燒變色,北側支撐2樓樓地板之鋼柱及C型鋼樑受燒變色 、變形、彎曲塌陷,呈中間較嚴重跡象,固定於北側支撐2 樓樓地板C型鋼樑之日光燈金屬底座嚴重受燒、變色、局部 燒斷,呈愈往作業區北側中間愈嚴重跡象,研判火流來自作 業區北側中間高處附近。⒊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 路徑、燒損程度事實分析,研判起火戶作業區北側中間高處 附近為起火處。㈢起火原因研判:⒈清理勘察起火處附近,未 發現神龕、祭祀法器、供奉神像等物品殘留 ,故研判敬神 祭祖、祭祀不慎引燃火災之起火原因可排除。⒉火災調查人 員勘察火災現場門、窗,無異常破壞、侵入跡象,且查訪環 中路一段○○2○-○號王○成先生及黃○婷女士與談話筆錄供述内 容表示:「未與人結怨」;調閱環中路一段1828號監視錄影 設備CAM02晝面可知,環中路一段○○2○-○號南侧大門於火災 發生前,無異常人、事、物發生,故研判縱火引燃火災之起 火原因可排除。⒊清理勘察起火處附近,未發現蚊香碳化物 及蚊香器皿殘存1且起火處附近燒損碳化情形,與菸蒂或蚊 香等微小火源點狀蓄熱深化燃燒狀態完全不同,查訪起火戶 老闆甲○○先生表示:「公司有2個員工有抽菸習慣,但他們 從星期四晚上下班後就沒進公司了,……抽菸都在工廠外抽」 ,故研判蚊香、菸蒂等遺留火種引燃火災之起火原因可排除 。⒋火災調查人員清理勘察起火戶1樓作業區北侧中間附近, 固定於支撐2樓樓地板C型鋼樑之日光燈金屬底座嚴重受燒、 變色、局部燒斷,固定於支撐2樓樓地板橫向鋼樑之吸頂式 電風扇,金屬底座嚴重受燒變色、變形、彎曲,附近遺留室
内電源配線絕緣被覆燒失、裸露銅線(實心線、絞線)熔斷 燒損嚴重,蒐證採樣疑似短路熔斷燒損室内電源配線(實心 線、絞線)【標示牌1】,置入證物内袋及物證封緘袋,會 同關係人封緘,送内政部消防署協助導線熔斷原因之分析, 鑑定結果:熔痕巨觀及微觀特徵與導線受電弧燒熔所造成之 通電痕相同。⒌查訪環中路一段○○2○-○號甲○○先生與訪談筆 錄供述内容表示:「工廠内部的電源配線是我請水電工配置 的,14年前配置至今都未更換過,……作業區地面有鋪設紙板 …」。⒍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燒損程度事實 與關係人談話筆錄供述内容分析,經排除敬神祭祖、祭祀不 慎、縱火、遺留火種(蚊香、菸蒂)等引燃火災之起火原因 ,研判本案起火原因以室内電源線電氣因素(短路)引燃火 災之可能性較大。」,有前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可參(見 偵卷第62至65頁),足認系爭建物為起火戶,且起火處係在 系爭建物作業區北側中間高處附近,起火原因以室内電源線 電氣因素(短路)引燃火災之可能性較大。公訴意旨推認係 室內電源配線電器因素(短路)引燃「固定於2樓樓地板C型 鋼樑之日光燈及橫向鋼樑之吸頂式電風扇」云云,純屬臆測 ;而辯護人辯護稱:被告承租之○○2○-○廠房並非為起火戶及 起火處云云,顯係故意無視上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之記載 。
㈢、被告雖辯稱有於110年間委請水電師傅重新配置電線迴路,將 承租的系爭廠房重新拉設電線,於本件火災發生前1個月( 即000年0月間),亦有委請證人即水電師傅戊○○在系爭建物 裝設LED日光燈及查看線路,經水電師傅查看後,系爭建築 物電源配線之狀況良好無須更換云云,然查,證人戊○○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我大概從105、106年左右幫被告做電器設備 維修,有在工作區那裡增設日光燈、維修一些損壞的電線設 備及排風扇的電源整修。日光燈的線路是架在C型鋼內,由 原本4盞還是6盞,後來增加到8盞,分成兩個迴路,就是分 區照明,原來是一個迴路,然後所有整個照明,增加數量之 後,分成兩個區域分開照明,前面一個迴路、後面一個迴路 。增設日光燈的區域是在偵卷第150頁「臺中市○○區○○里○○ 路○段000000號火警案現場物品配置圖」上黃色畫日光燈區 域,我將原本線路全部拆除,重新配線過,因為迴路要分開 ,重新配線比較好做。但現場應該不是這個配置。現場是兩 排。配置圖上的日光燈配置和我的配置不一樣,不是這樣子 三排,而是一排4支、一排4支,不是3支一列,是4支一排總 共兩排;好像是在110年左右,火災發生前大概1年多的時間 ,增設日光燈、重新拉線等語(見本院卷第100至103頁、第
105頁),惟證人戊○○證述其為系爭建物作業區增設日光燈 而重新拉線之時間點為110年間即火災發生前大概1年多的時 間,然被告卻辯稱係「火災發生前1個月(即000年0月間) ,亦有委請證人即水電師傅戊○○在系爭建物裝設LED日光燈 及查看線路」,渠2人就裝設日光燈之時間所述已有不同; 又本院詰問證人即本件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製作人員乙○○: 「(問:鑑定報告第58頁,日光燈的配製圖,一排兩個《燈》 有三排,該圖示的製作是依據什麼?)當事人告知。(問: 是否依照甲○○告知你燈具的設置是一排兩具、有三排?)對 」等語(見本院卷第114至115頁),並經當庭質之被告,被 告亦自承:「(問:當初是否這樣告訴火災鑑識人員的?) 是。」等語(見本院卷第115頁),顯見被告就案發當時系 爭建物作業區內日光燈配置之數量、擺放位置,確與證人戊 ○○所證述不同,而被告倘有於火災發生前1個月(即000年0 月間),即委請證人戊○○在系爭建物作業區內裝設日光燈及 查看線路,則渠2人上開就日光燈配置之數量、擺放位置竟 有如此出入,實難認定證人戊○○之證述或被告之辯解,何者 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況被告既於111年9月3日案發當日火 災發生後,旋即告知消防局訪談人即證人黃○瑋:「(問: 請問工廠內部的電源配線是誰配置?)內部配線是我請水電 工配置的,14年前配置至今都未更換過。」等語(見偵卷第 133頁),益徵被告上開辯稱:「有於110年間委請水電師傅 重新配置電線迴路,將承租的系爭廠房重新拉設電線,於本 件火災發生前1個月(即000年0月間),亦有委請水電師傅 戊○○在系爭建物裝設LED日光燈及查看線路,經水電師傅查 看後,系爭建築物電源配線之狀況良好無須更換」云云,應 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憑採。
㈣、至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就造成電線短路之原因,依據臺中 市政府消防局112年8月16日中市消調字第1120049132號函覆 之内容,可能係因震動、摩擦、外力重壓、蟲鼠嚙咬、高溫 環境,或可能係因周圍高溫、電源線路使用久致絕緣被覆絕 緣裂化等所造成,原因諸多,非僅一端,據此,足證電線短 路原因有很多,甚至有更多之外力干擾之可能,起訴書並未 舉證本案室内電源配線短路之確切原因,於此前提下,已無 法認定被告究違反何種注意義務,遑論被告能否注意云云, 且上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就本件火災之起火原因僅判斷: 「以室内電源配線電氣因素(短路)引燃火災可能性較大」等 語,然此乃自然科學並無法完全複製已發生之歷史事件,所 不得不然之用詞,顯已排除其他因素,自不能以上開鑑定意 見係以上開推論文句作為結論,即率予否定鑑定書內有關起
火點判定之意見。況一般火災案件,常因事發突然,如未能 在起火第一時間及時撲滅或控制火勢,倉促之下,為求最迅 速逃離或救援人命或財物,火場設備、物品及環境在長久受 燒、人員四處逃生、消防水柱灌救、破壞後,起火原因跡證 本難求完整保全,鑑識人員勢必只能從事後現場遺留之其他 客觀事證綜合判斷起火原因,通常係以排除法為之,於排除 其他可能發生火災之原因後,所留存之因素即可判斷為最具 可能性之結論,自無從苛求須有明顯直接之積極證據始得斷 定起火原因,此毋寧為火災鑑識之常態。本案火災原因調查 鑑定書記載「經排除敬神祭祖、祭祀不慎、縱火、遺留火種 (蚊香、菸蒂)等引燃火災之起火原因,研判本案起火原因 以室内電源線電氣因素(短路)引燃火災之可能性較大。」 ,顯係排除其他各項可能之引燃火災原因,而認定以電源線 電氣因素(短路)引燃火災之可能性較大,雖無法具體明確 記載本件火災發生原因為何,然而,被告為系爭建物之實際 使用人,本負有確保系爭建物內相關電線使用安全及防範, 應按時維護系爭建物所使用之電源配線,以免相關電線設備 因老舊失修、接觸不良、積污導電、使用不當或電量負載過 大導致電線線短路之情形發生。而被告既於消防局談話時自 承稱:系爭建物之電源配線14年前配置至今都未更換過等語 (見偵卷第133頁),顯然有怠為注意確保系爭建物內相關 電源配線使用安全,及疏未按時檢修、維護系爭建物內所使 用之電源配線,以免相關電源配線因老舊、接觸不良、積污 導電、使用不當或電量負載過大導致電線短路致生火災之危 險。蓋被告若能定期檢修、維護系爭建物內電源配線,自可 將上開可能防免或降低系爭建物內電源配線因短路而引燃火 災之可能性,被告捨此不為,即有注意義務之違反,已甚為 明確,並不因本案無法研判造成電源配線電氣因素(短路) 之確切原因,即可脫免責任,是辯護人上開所辯亦無可採。㈤、刑法第15條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規定,因自己之行為,致有發 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應負防止該結果發生之義務;違反該 防止義務者,其消極不防止之不作為,固應課予與積極造成 犯罪結果之作為相同之非難評價。然此所稱防止結果發生之 義務,並非課予杜絕所有可能發生一切犯罪結果之絕對責任 ,仍應以依日常生活經驗有預見可能,且於事實上具防止避 免之可能性為前提,亦即須以該結果之發生,係可歸責於防 止義務人故意或過失之不作為為其意思責任要件,方得分別 論以故意犯或過失犯,否則不能令負刑事責任,始符合歸責 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消極犯罪中之不純正不作為犯,須以行為人依法令或契約等
法律行為或基於法律之精神觀察,負有積極之作為義務為前 提,始能令負犯罪責任(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904號判 決要旨參照)。刑法上之過失犯,係指行為人依客觀情狀負 有義務,而依其個人情況有能力且可期待其注意,竟疏於注 意,以致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又對於犯罪構成要件該 當結果之發生負有防止義務之人,不為其應為之防止行為, 致發生與以作為之行為方式實現法定構成要件情況相當之不 作為犯,亦屬過失犯。查系爭建物係被告以其配偶名義承租 作為傑祥育樂有限公司辦公室及倉儲物品使用,為實際使用 人,負有確保系爭建物內相關電源配線使用安全,按時檢修 、維護系爭建物所使用之電源配線,以免相關電源配線因老 舊、接觸不良、積污導電、使用不當或電量負載過大導致電 線短路致生火災之危險,客觀上即負有隨時注意及檢修系爭 建物室內電源配線以避免危險發生之義務;若因而對鄰里營 業或住居民眾之財產、生命及身體法益造成危險者,更即負 有防免危險發生之義務;若有此等違背義務之危險前行為, 即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復因疏於注意,消極 不為防止作為,以致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結果者,即屬不純 正不作為過失犯。查被告疏於注意,消極未為維護、檢修及 安全防護作為,致令起火燃燒,延燒及於附表所示之建築物 及其內外物品,揆諸前開說明,被告就此危險結果之發生, 自應負過失責任。
㈥、按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 在之建築物、同法第174條第3項失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 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同法第175 條第3項失火燒燬第173條及第174條以外之物等失火罪,均 以「燒燬」為其構成要件,並依燒燬之客體而異其刑度。所 謂「燒燬」,係指燃燒毀損,即標的物已因失火燃燒結果而 喪失其效用之意,縱僅焚燬一部,茍已使物失去原有效用, 亦屬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251號判決意旨參照) 。若僅屋內天花板、傢俱、裝潢出現煙燻、碳化或燃燒之情 形,並未損及房屋之鋼筋混凝土、牆壁結構等主要構成部分 ,於房屋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即非「燒燬」,必 該建物已不足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已喪失,始足 構成燒燬之要件,故如該建物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 ,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故於此情形應係觸犯刑法 第175條之放火、失火燒燬同法第173條、第174條以外之物 罪(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658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 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分別因被告之 失火行為受有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燒燬情形,而分別有烤
漆浪鈑外牆、牆面受燒燒損、變形或彎曲、支撐夾層木質地 板C型鋼樑受燒變形彎曲等情形,顯見該等建築物之外牆、 牆面及鋼樑等主要結構已嚴重受損,喪失原有供人棲身、遮 蔽風雨之效用,應均已達燒燬之程度。
㈦、綜上所述,本案火災之發生,若被告能善盡其注意義務,當 不致如此,而依一般客觀情事觀之,被告亦無何不能注意之 情事存在。基此,足認其對本案火災之發生,有應注意能注 意而不注意之過失,又本案火災之發生與其過失行為間具有 相當因果關係,至為灼然,並不因本件無法判定造成電源配 線短路熔痕確切之原因,即可脫免被告之責任;又被告對於 防止發生火災之應注意安全事項,顯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 與附表所示之建築物或物品燒燬之結果間,並有相當之因果 關係,被告及其辯護人前揭辯詞無非推諉卸責之詞,並無足 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之放火罪或失火罪所保障者乃社會法益,其所直接侵 害之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 時受侵害,但既列入公共危險罪章內,自以社會公安之法益 為重;況放火或失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如燒燬現供人使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